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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时间:2025-08-05 为切实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7月30日,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工商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共同举办上海市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成立暨培训宣讲会。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王霄汉出席并讲话。   会上,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余晨、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彭文皓、市工商联副主席杨茜共同为上海市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揭牌。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相关负责人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进行了政策宣讲。   上海市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成立,是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民营经济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工作委员会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联、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学会、市仲裁委及相关调解组织、公证部门和部分律所发起成立,为本市民营企业提供宣传培训、咨询答疑、权益保护等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支持。   本市各区工商联分管负责人,市工商联直属商会代表,市民营企业代表等100余人参加会议。 阅读全文
来源:观察者网 2025-08-11 据财政部网站11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全文如下: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顺利施行,按照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9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在《财政法规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税政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5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增值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企业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4年增值税收入约6.57万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38%。增值税覆盖国民经济所有行业和全链条,涉及面广、影响大,关系广大纳税人切身利益。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作出规定,并对国务院给予必要的立法授权。通过制定条例,对增值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增强税制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形成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为增值税法顺利实施提供保障,更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遵循增值税法的规定,与现行增值税制度相衔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征管需要明确具体规定,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等六章五十七条内容。(一)总则。对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等税制要素进行细化和明确。一是明确应税交易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定义范围(第二条)。二是对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三是明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第四条)。四是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分别注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第五条)。(二)税率。对增值税法规定的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有关范围进行明确,对涉及多个税率、征收率情形的适用规则作细化解释。一是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范围(第八条、第九条)。二是明确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征收率时的税率、征收率适用规则(第十条)。(三)应纳税额。对增值税法规定应纳税额的相关条款进行具体细化,包括进项税额的抵扣办法、抵扣规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等。一是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办法和扣税凭证范围(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明确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销售额的扣减方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对价外费用、核定销售额、非正常损失项目等进行细化明确(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四是明确贷款服务、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五是明确购进货物、服务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六是明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第二十六条)。(四)税收优惠。一是明确增值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二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税收征管措施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三是对纳税人未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手段违法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情形作出规定(第三十五条)。(五)征收管理。对增值税法征收管理相关条款进行细化规定。一是明确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资管产品运营等特殊情形纳税人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二是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的,应当委托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境内代理人(第三十七条)。三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一步细化解释(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四是明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起始时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纳税具体情形、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等预缴税款情形等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五是对退(免)税计算办法、退(免)税申报期限等作出规定(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六)附则。明确了条例施行时间(第五十七条)。 阅读全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5-08-08 2025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五部分提出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具体举措,旨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难题,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制度成果、有效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固化下来,为促推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内涵、基本理念和相关规则融入人民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指导意见》应运而生。《指导意见》全面总结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裁判规则,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致力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统一适用,从总体要求、依法平等对待、引导守法规范经营、严格公正司法、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25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以依法平等保护增强信心。既多措并举,保证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又坚持问题导向,助力民营经济组织拓宽融资渠道,促进解决账款拖欠问题,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引导规范经营夯实基础。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调研指导、案件审理等方式,惩治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腐败等犯罪行为,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规范内部治理、诚信合法经营,规范用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安全“出海”。三是以严格公正司法稳定预期。要求依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规范处置涉案财产,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格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四是以善意文明司法激发活力。在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优化诉讼服务,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解纷脱困成本。完善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有力有效整治不规范执行行为,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升涉外审判效能、加强法治宣传,不断增强司法服务供给。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做好《指导意见》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规则之治激发市场活力,以权益保障释放发展动能,全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落实落细。   法发〔2025〕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予以贯彻落实。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标志性举措,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为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措施,推动落实“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的要求,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完善裁判规则,健全工作机制,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坚持依法平等对待,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1.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涉及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妥善审理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案件,依法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2.完善行政诉讼审理制度机制。依法审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与民营经济组织之间签署的招商引资协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协议等行政协议类案件,完善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依法公正解决投资收益分配、责任风险分担问题,助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市场环境。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促进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规范适用,防止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加强涉及对民营经济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依法纠正“小过重罚”以及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的行政处罚。加强涉民营经济组织的征收、征用财产等行政案件审理,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办理并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持续落实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完善针对性强的涉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监督管理、证券期货、金融监管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积极预防化解涉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争议。  3.依法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力度,依法规制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依法审理科技领域的垄断纠纷案件,准确认定知识产权正常行使行为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限,保障各类企业公平获得创新资源,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积极助推统一大市场建设。  4.依法助力拓宽融资渠道。落实民法典关于功能担保的规定,依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托供应链产业链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稳定金融机构的法治预期,助力民营经济组织有效利用自身资产资源获得信贷融资。持续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好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企业涉诉涉执情况,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影响企业获得正常融资。会同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时修复信用。严格落实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推动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依法规范利息收取,协同推动政策落实落地。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行为,确保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规制“高利贷”、“砍头息”等非法职业放贷和转贷等违法行为,严惩民间借贷犯罪活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助力民营经济组织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5.着力促进解决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问题。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账款支付刚性条款、《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及《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获得及时支付。依托清理账款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预防和清理机制,全面落实快立、快保、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工作要求,强化对拖欠主体的强制执行,积极运用交叉执行加大对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执行力度。  6.强化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既要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又要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行为,优化创新创业法治环境。依法审理涉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等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水平。研究制定惩罚性赔偿适用指导意见,完善裁判规则,细化认定标准,切实发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惩戒侵权行为、有效救济权利、激励创新创造的制度价值。积极破解专利民行交叉情形下的“一案等一案”问题以及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努力实现专利民行交叉案件审理程序衔接和结果协调;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协同机制,加快推进与专利民事案件关联的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促进实质解纷。加大力度统筹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审理工作,通过印发典型案例、指导规范等方式统一全国批量维权案件裁判尺度。  7.保障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研究起草数据产权司法保护指导意见,妥善处理数据权益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依法引导守法规范经营,促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8.依法惩治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腐败等犯罪行为。准确把握涉民营经济组织腐败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标准,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助力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进民营经济组织活动。加强调研指导,依法惩治、有力遏制串通投标犯罪,充分发挥案例警示、震慑、教育作用,引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9.推动完善内部治理。对民营经济组织股东之间的争议,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积极引导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减资分立等途径实质性化解经营僵局,防止内部治理失序阻滞企业生产经营。严格遵循法人财产独立原则,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范,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维护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责任相互分离、产权结构明晰的现代企业产权结构,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10.引导诚信守法经营。依法公正审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负债所引发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持续引导增强民营经济组织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作,进一步完善非正常经营企业清算、注销等市场退出机制,强化相关清算义务主体怠于履职的法律责任,依法打击逃废债务等违法失信行为。依法惩治企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针对突出违法犯罪问题完善司法裁判规则、加大依法惩治力度。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防止以污染为代价发展,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11.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注重依法平衡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动“一函两书”工作落实,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促推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持续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发布典型案例,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    12.依法审理涉消费纠纷案件。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引导经营主体规范经营,促进网络经济、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落实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规制“知假买假”,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依法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既依法支持预付式消费融资功能发挥,降低经营成本,促进投资,又依法打击经营者“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13.助力民营经济组织安全“出海”。研究制定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健全诉讼和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力发挥跨境商事调解职能,以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国际商事解纷机制,服务保障各类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适时发布当事人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指导性案例。发布涉外商事审判报告和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指导“走出去”企业积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四、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14.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严厉惩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等犯罪。研究出台审理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解释,深入开展有关合同诈骗罪法律问题调研指导,在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审判的基础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15.规范处置涉案财产。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健全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机制,既充分利用刑事追赃退赔手段,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作为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又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确保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影响,个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6.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依法再审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严格审查。及时发布再审纠错典型案例,坚决做到有错必纠、依法纠错。健全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台账,积极开展专项评查。加大上级法院提审和直接审理力度,完善指令异地法院再审制度,防止程序空转。加强对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跟踪指导监督,着力提升裁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17.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格权益。依法严惩网暴伤企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名誉权和经营者人格尊严、隐私权等犯罪。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和行为保全制度功能,及时制止恶意诋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名誉等违法行为,积极发布典型案例和推送案例入库,进一步发挥公正裁判示范引领作用。深化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指导严格规范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  五、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持续提升司法保障效能  18.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做实指导调解职能,促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商会调解、律师调解等行业专业调解,更好发挥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能。深化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加强涉诉信访化解工作。深化“总对总”机制建设,扎实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密切与工商联等单位配合,切实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解纷脱困成本。  19.持续优化诉讼服务。坚持立案登记制不动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优化现场立案、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等立体化、多元化服务。发挥先行调解、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可以先行调解的案件,应通过相关工作机制开展好矛盾纠纷非诉解决、多元化解工作。加大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推广力度,积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使用示范文本、依法表达诉求,不断提升各类经营主体应用示范文本便捷高效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获得感。  20.规范适用保全措施。依法稳慎开展诉讼保全工作,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尽量采用“活封活扣”方式,减少对民营经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协调衔接机制,全面履行立案阶段调解职能,及时向诉讼保全的当事人释明调解高效快速化解纠纷优势,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实质解纷,做实“以保促调”、“以保促执”。依法审理涉诉讼保全赔偿纠纷案件,明确追偿规则,依法确认保全错误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保全权利,惩治滥用诉权行为,防范因错误保全引发纠纷。  21.依法规范执行工作。规范财产调查,避免错误查封案外人财产。规范财产查封,严禁明显超标的查封,优先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规范财产处置,对已查控到的财产依法及时启动变价程序,依法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拍卖变卖过程中全面真实披露已查明的财产信息,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规范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严格审批流程,依法规范适用;采取限制出境、信用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应当严格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出现解除情形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除。  22.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合理确定失信惩戒范围和力度,要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发挥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及守信激励作用,对存在轻微失信行为但积极纠正的经营主体,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暂不纳入失信名单。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可以给予宽限期,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经营主体资产。积极运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单次解禁等制度,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实现“双赢、共赢”。建立失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每半年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及时帮助其修复信用,出具证明材料,让经营主体及时回归正常生产经营轨道。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等单位的衔接联动,推动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推动修复结果互享互认,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  23.坚决纠治涉企审判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持续巩固深化专项行动成果,切实以依法平等保护增强信心、以严格公正司法稳定预期,以善意文明司法激发活力。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指定管辖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严防趋利性执法,坚决纠治对涉民营经济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有力有效整治涉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不规范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4.提升涉外审判效能。健全跨境诉讼便利机制,加快推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编的修改,进一步完善涉外管辖、送达等程序规则。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外国法律查明工作体系。探索建立小额涉外纠纷快审快办机制,防止因诉讼影响中小微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完善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适用机制,健全仲裁裁决、民商事判决跨境承认和执行机制,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切实提升涉外审判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司法协助案件办理质效,通过司法协助渠道帮助民营经济组织更好维护海外合法权益。  25.加强普法宣传。立足司法审判实际,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阐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治保障作用和规范引导作用,切实做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普法宣传工作。强化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教育警示作用,让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看得懂、用得上”。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条线指导,充分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等平台,做实审判监督指导。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民营经济相关案件时,要结合实际援引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规定,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完善落实措施,确保务实管用、落地见效。要将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情况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巡查的重要内容,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落实落细。 阅读全文
2025-08-01 来源:传媒机构管理司 广播电视虚假宣传医药广告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损害广播电视媒体公信力,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8月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召开会议,正式启动虚假宣传医药广告集中整治工作。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建国出席会议。 会议强调,各级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加强广播电视虚假宣传医药广告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集中整治工作,全面清除虚假宣传医药广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会议明确,集中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推进。2025年12月底前,以省级卫视频道为重点,全面清除虚假宣传医药广告;同步开展省级台地面频道、地市级台和县级台集中整治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2026年6月底前,以省级台地面频道、地市级台和县级台为重点,全面清除虚假宣传医药广告,同时防止省级卫视频道问题反弹。 会议要求,各级广播电视局要勇于担当、履职尽责,采取切实举措,健全完善监测排查、督促整改、约谈通报、严肃问责等工作机制;各级广播电视台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主动谋求创新突破,确保取得让人民群众可感可及的集中整治成效。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建立虚假宣传医药广告投诉举报机制,自8月8日起,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及时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各省广播电视局也将自8月8日起,在官方网站建立投诉入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大观众发现各级广播电视台播出虚假宣传医药广告后,可通过以上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阅读全文
来源:光明日报 2025-08-06 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顽瘴痼疾,必须下大力气坚决纠治。基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不能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束缚手脚。制定《若干规定》,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对于持续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若干规定》,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切实把基层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束缚中解脱出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担当作为,有更多精力抓落实。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要定期督促检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党委和政府在安排部署工作时要实事求是,党委(党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行,确保《若干规定》落到实处。 《若干规定》全文如下。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 (2024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4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为了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积极担当作为,有更多精力抓落实,制定如下规定。 一、切实精简文件 1.严控文件数量。地方和部门发文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总量管控和发文立项制度,严格控制临时性、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年度实际发文数量一般只减不增,超过上年度的应当向上级党委办公厅(室)书面说明。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和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加强日常动态监测,防止以“红头”变“白头”、正式改便笺、多文合一等方式规避发文数量管理。 2.提升文件质量。坚持“短实新”文风,除部署综合性工作外,地方和部门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者具体任务的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文件应当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着重提出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一般不必阐述形势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原则等内容,确需阐述的应当简明扼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保障等内容应当精炼。配套文件应当直接提出具体落实措施,不得简单照搬照抄上位文件。 3.加强评估审查。地方和部门制发文件应当进行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加强政策性、合法合规性审查,一般不提出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制定配套文件的要求;除专门文件外,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干部配备、工资福利待遇、创建示范、达标、“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二、严格精简会议 4.严控会议数量。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法定性、制度性会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系统本领域综合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各级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能合并的合并、能精简的精简。各级召开日常性会议应当精简务实、控制频次,可以合并研究审议的事项应当合并。对上级精神不刻意搞开会传达不过夜。未经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不得随意召开直达基层的会议(含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对已直接开到基层的,不再层层召开。压减现场观摩会、推进会等频次数量。已制发文件的工作事项原则上不再专门开会部署。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对年度综合性会议加大统筹力度,防止年底年初扎堆开会,明显减少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参加的会议数量。 5.控制规模规格。严控参会人员范围、层级,只安排与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不搞层层陪会。合理确定会议规格,由分管负责同志召集部署的会议,一般不要求下级主要负责同志参会。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未经同级党委批准,不得要求下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参会。不简单以出席会议领导级别对参会人员提出相应级别要求,可由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不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可由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不要求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参会。中央部门工作会议一般不安排市县及以下单位参会,省级部门工作会议一般不安排县以下单位参会。 6.提升质量效率。从严落实开短会、讲短话要求,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一般不同时讲话,主要负责同志讲话或者会议主报告不超过1小时,有发言安排的应当控制发言时间,不搞一般性工作汇报、表态。安排分组讨论的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半,其他会议一般安排半天以内。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可不集中开会。 三、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 7.严格计划和备案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拟开展的涉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按年度计划执行,原则上每部门不超过1项,同类事项应当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应当联合开展。加大对部门内设机构和行业系统开展督查检查考核的统筹力度,未经报备不得开展。计划外确需开展的应当一事一报。不得打包报计划、执行搞拆分,不得以调研之名行督查检查考核之实,调研结果不得作为考核问责的依据。不在部门文件、领导讲话等中设定督查检查考核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一般不要求地方层层配套开展。每年年初、年中,对拟实地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加强统筹调度优化,错开时间和地点。除应急类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外,每个省全年平均每月接受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实地督查检查考核不超过规定次数,市县乡三级接受上级实地督查检查考核次数,由省级党委参照作出规定。省市县加强对本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的计划和备案管理。 8.改进方式方法。上级部门到地方督查检查考核调研,不得动辄要求见主要负责同志,不得频繁要求基层填表格报材料。不得将获得领导同志批示以及在刊物和媒体刊发文章信息、经验做法等作为督查检查考核内容。不把是否开会发文、拍照留痕、制作学习笔记等作为评判工作优劣的标准,不得工作刚部署就安排督查检查考核。督查检查考核原则上不召开动员会、反馈会。对督查检查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留足整改时间。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统筹做好追责问责和容错纠错工作,不得以问责代替整改,未经规定程序、事实未查清之前不对干部进行追责问责,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压减考核指标,压缩提供材料的文字量,突出考核重点,不层层加码,不“搭车”设置考核内容。不得随意设置“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事项,不得通过签订承诺书、第三方评估、满意度测评、挂牌督办等方式变相设置考核事项。不得按月度、季度频繁搞排名通报。不得以通报排名的形式变相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化繁为简,不搞“千分制”。 9.严控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总量。省市县三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合理统筹对基层的督查检查事项,不得向同一地方反复安排督查检查事项,不得就同一事项层层对同一地方开展督查检查,防止多头重复、集中扎堆。县及以下单位的所有考核事项合并开展,对县、乡、村的考核分别由市、县、乡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单位不单独开展考核。 四、规范借调干部 10.不向县及以下单位借调干部。上级机关、单位原则上不得从县及以下单位借调干部。不得以工作专班、跟班学习、交流锻炼等名义变相借调干部。 11.严控向市及以上单位借调干部。上级机关、单位从市及以上单位借调干部,应当聚焦工作急需,从严控制数量。确需借调的,应当经本单位党组(党委)审批同意后,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应当提前征得派出单位和本人同意。 五、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 12.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原则上最多运行1个面向基层的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政务应用程序),填表报数交材料功能一般不向下延伸到县级;现有多个政务应用程序到基层的,应当逐步清理压减整合。各地区对面向县以下单位的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清理整合。不得随意向基层要数据材料,需要基层填表报数交材料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省级平台报送并推动数据共享,能够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或者共享获取的数据材料,不再要求基层报送、实现同类材料“最多报一次”,不得再要求重复报送纸质材料,部门不得要求另行报送。市县级政务应用程序的填表报数交材料功能,应当逐步与省级平台相应功能整合统一。 13.严格建设管理。严格政务应用程序立项审核,并纳入统一技术监管,未经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新建。行业系统已建有统一政务应用程序的,应当向地方开放相关权限,推进垂管系统与地方平台互联互通,地方不再重复建设。除安保、应急等特殊场景规定外,其他各类政务应用程序不得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 14.防止功能异化。不得强制推广下载使用政务应用程序,不得考核通报用户安装使用率,不得强制要求定期登录等。不得把政务应用程序异化为工作考核日常化、督查检查线上化的主要载体,不得将点赞量、网络投票数、转发量、学习时长等作为考评依据,非必要不得强制要求下级和基层单位通过政务应用程序上传工作照片、视频和轨迹等。 六、规范明晰基层权责 15.建立健全职责清单。省级党委和政府指导本地区立足实际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并开展清理规范,加强清单动态管理,推动责权一致、责能一致。村(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将村(社区)作为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务的责任主体。加强对“某长制”、网格员等的统筹规范,不得随意新增事项。 16.完善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不得将未列入清单的职责事项擅自向乡镇(街道)下放或者采取授权、委托等形式变相下放,不得随意以落实属地管理、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制度上墙等方式将工作任务和责任转嫁乡镇(街道)、村(社区)。对已下放的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事项继续保留,同步下放相关资源;专业性技术性强、经评估无力承接的事项及时调整上收。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可依法购买服务。 17.规范工作机制、挂牌和证明事项。精简整合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设立的各类村(社区)工作机制,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不得要求村级组织设立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工作站、协会等工作机构并挂牌、配备力量。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规定村(社区)挂牌数量、名称和式样,除法定挂牌外不得增加。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缺乏法定依据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取消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要求村(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 18.依法依规确定基层信访工作职责。不得简单以信访数量的多少评价基层信访工作,对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和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进行排名、通报、考核、问责,使基层将更多精力放到推动矛盾排查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上来。 七、规范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 19.精简种类数量。大幅减少各种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新增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以及“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市县级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及乡镇(街道)不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不搞创建结果排名。 20.注重创建示范实效。创建示范活动不得脱离地方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不得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不对氛围营造提要求,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参与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应当坚持节俭办事,杜绝浪费,不得举债搞创建。创建示范活动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以搞合作、拉赞助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21.在基层不搞达标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对现有的达标活动进行清理,已经开展的期满后自行取消。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建立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党委(党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带头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纠治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带头落实。本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巡察、新闻舆论监督等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规定的追责问责,对典型问题予以公开通报。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 来源:新华社 阅读全文
来源:界面新闻 2025-08-01 8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司司长周陈表示,今年服务消费持续走高,年初的《哪吒2》和人形机器人强势出圈,带火了研学、旅游、国货潮品等消费。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着力推动增强消费能力,让大家肯消费,加快落实稳就业、稳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让大家能消费,落实提升消费专项行动部署,聚焦文化旅游、体育赛事等服务消费以及养老、医疗、托育等生活服务;持续优化消费功能,让大家愿意消费,积极培育国货潮品,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家庭消费,加力创新应用产品,完善充电桩、商贸物流体系等消费基础设施,进一步推动消费投资良性循环。(人民财讯)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 2025-08-01 今天,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 《通知》提出,医疗科普行为是以提高公众的医学健康科学素养为目的,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生产传播预防或治疗疾病等相关知识的行为。为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信息发布传播行为,提升“自媒体”规范开展医疗科普行为意识,支持专业医疗科普内容生产传播,防范虚假医疗科普信息误导公众,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分类核查认证账号资质。网站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医疗“自媒体”账号资质认证工作,对申请相关资质认证的账号,区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学院校人员、医药研发机构等不同医疗领域人员类型,分类开展账号资质核查。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划分医师(中西医)、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科研人员等类型,分类核查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药学)等资质证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在职证明(具体到科室)等材料。对医学院校、医药研发机构人员,核查学校学院出具的在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材料。其他医疗领域从业人员,结合账号名称、简介等情况,核查相应医疗资质证明材料。 2.清晰展示账号资质信息。网站平台应在资质核验基础上,在账号主页显著位置强化认证信息展示,主要包括: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药学)等相关资质证件的名称、专业范围等主要信息,医院科室/学校学院/研发机构部门等准确名称,是否在职,签约的MCN机构名称等。保障用户清晰知晓账号运营者专业背景、从业经历等情况,以便用户全面评估“自媒体”账号发布医疗科普内容的权威性、专业性。网站平台应依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对相关账号资质信息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3.严格标注医疗科普信息来源。网站平台应明确要求提供医疗科普内容的“自媒体”账号,对发布转发医疗科普信息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引用转载专业医疗科普内容、引用医疗安全等旧闻旧事、结合医疗领域素材摆拍剧情、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医疗科普信息、分享传播真实健康经历的,需严格标注信息来源或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得随意拼接发布不准确信息。 4.认真做好资质核验工作。网站平台应进一步强化医疗科普领域认证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对证件、单位证明的时间期限、落款部门等明显可核查的情况,需严格比对核查。对医生、护士等执业信息,需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信息查询渠道进行查验比对。如发现存在虚假不实证件信息,或同一科室/学院专业/部门认证人数明显超过常规人数设置等显著存疑情形,应依法依约对账号采取措施并进一步核验,严防虚假认证。 5.严禁无资质账号生产发布专业医疗科普内容。网站平台应进一步完善用户协议,依法依约加强专业医疗科普行为管理,按照“复审存量、严管新增”原则,严禁无资质账号生产发布专业医疗科普内容。严格复审存量医疗科普“自媒体”账号,对未认证的账号通知其2个月内完成资质认证。对新注册的“自媒体”账号,不经医疗资质认证,不得生产发布专业医疗科普内容。 6.强化网络行为规范。网站平台应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鼓励权威优质、科学专业的医疗科普信息生产传播。强化对医疗科普领域账号网络行为的规范,加强违法违规医疗科普行为发现处置,从严管控违规提供线上付费诊疗服务,认证账号直播时认证医生本人不出镜,将用户引流至社交平台或无医疗认证资质账号进行互动、交易等行为。 7.严禁违规变相发布广告。网站平台应明确告知“自媒体”账号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8.严处违法违规信息及账号。网站平台应坚决清理传授无底线蹭流量打造“网红医生”、借两性健康知识传播色情擦边内容、利用AI编造发布涉医领域同质化文案、编造健康故事售卖商品或药品、假冒医生身份开展科普、为售卖保健品鼓动拒绝就医等违法违规信息。对存在不按要求或虚假标注信息来源、无资质认证且持续生产发布专业医疗科普内容、违规发布广告、不遵守医疗科普行为规范等问题的账号,要依法依约采取取消互动功能、清理粉丝、取消营利权限、禁言、关闭等梯度措施。 各级网信部门应加强对网站平台的督促指导,强化医疗科普领域“自媒体”账号的规范管理,加强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及账号的处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指导医院加强对中西医医务人员网络行为的规范管理,对存在不良网络行为的医生等,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持续加大中西医相关医疗科普知识供给力度,将更多权威、专业的健康知识,以多样亲民的形式传达公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强化互联网商业营销活动监管,依法查处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阅读全文
2025-07-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为进一步规范“自媒体”信息发布行为,按照2025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总体安排,中央网信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专项行动,从严打击恶意蹭炒误导公众、多种手段歪曲事实、不做标注以假乱真、专业领域信息不实等4类突出问题。 其中,恶意蹭炒误导公众问题方面,重点整治涉热点舆情或公众人物时,假冒当事人、近亲属等,通过账号名称、简介等方式编造身份,蹭炒热点,混淆视听等。多种手段歪曲事实问题方面,重点整治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仿冒他人,或编造社会民生等领域虚假信息,欺骗公众;歪曲解读关乎公众利益的政策方针、法规文件,宣扬“即将取消”“重大变动”等不实信息,制造噱头等。 据悉,专项行动将从严规范“自媒体”信息发布流程,畅通用户投诉举报渠道。对不经核实转载发布不实信息的账号,采取站内信警示、短期禁言等处置。对仿冒热点事件当事人,恶意编造财经、医疗等重点领域不实信息等违规情形严重的账号,从严采取长期禁言、关闭账号等处置。 阅读全文
2025-07-27 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其中提出,发挥电商平台优势,提升网络消费质效。 挖掘网络销售潜力。深入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深化拓展“数商兴农”,组织各地围绕兴农主题,因地制宜开展网络扩消费活动,引导电商平台升级服务,全面提升用户消费体验。引导电商平台结合县域消费需求,发展即时零售、社区电商等业态,拓展生鲜超市、便利店等本地零售供给。推动优质农产品企业、以棉毛麻丝为主要原料的纺织服装企业与电商平台强化合作,顺应国风国潮,针对年轻主流消费偏好,打造畅销产品,开展首发首秀等活动。 提升直播电商水平。指导电商平台以公益方式扶持一批有特色有潜力的乡村,培育一批扎根乡土的农民主播。引导电商平台开展乡村乡味等主题直播活动,丰富短视频创作,打造有影响力的农产品直播专区。引导电商平台提供常态化、成体系的扶农措施,匹配运营辅导、流量扶持等专项资源包,对集中上市的生鲜农产品给予特别扶持。鼓励电商平台优化算法推荐权重,促进优质优价,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 阅读全文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25 根据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25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对APP、小程序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开展治理。近期,我局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群众关注的网上购物、实用工具等类型APP、小程序进行检查,书面要求违规APP、小程序开发运营者限期整改。   截至目前,尚有6款APP及小程序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详见附件),现予以通报。请上述APP及小程序开发运营者在8月3日前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联系方式:0571-87038320,邮箱:app@zca.gov.cn   附件: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通报存在问题的APP(小程序)名单(2025年第6批)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 附件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通报存在问题的APP(小程序)名单 (2025年第6批) 应用类别序号应用名称应用开发者分发平台应用版本问题类型备案号实用工具类1方糖机器人杭州亿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小米应用商店1.0.13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22005125号-2A是否提供有效的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途径2徽富企服杭州徽富控股有限公司vivo应用商店2.1.3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23035733号-2A学习教育类3先学一步杭州云壁科技有限公司VIVO应用商店1.1.1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24137220号-2A4弹弹钢琴杭州四重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vivo应用商店5.5.0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22002822号-6A网上购物类5购省鸭杭州购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vivo应用商店1.3.0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23026235号-2A网络社区类6犀域杭州共有科技有限公司VIVO应用商店2.1.13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000233号-3A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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