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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7-18 11:15 来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责任编辑: 宋岩 阅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6-07-18  来源:工信部市场处 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等文件规定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并于前期陆续公布了两批年检合格企业名单。现公布第三批年检合格(经整改合格)企业名单(见附件1)及年检不合格企业名单(见附件2)。 请年检经整改合格企业按照《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企业盖章注意事项》(见附件3)要求及时办理年检有关手续。 附件:1、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第三批合格企业名单       2、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不合格企业名单       3、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企业盖章注意事项 阅读全文
2016年06月28日 来源:中国网信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8日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应用程序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对提供民生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少数应用程序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有的还存在窃取隐私、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反映强烈。 《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同时,《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为网民提供安全、优质、便捷、实用的信息服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8日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目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对提供民生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应用商店上架的APP超过400万款,且数量还在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少数APP也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有的还存在窃取隐私、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反映强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就是本着为民、便民、惠民的宗旨,加强APP信息服务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问:网民反映,一些应用程序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虚假谣言等有害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亮剑”。请问《规定》对APP信息内容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为此,《规定》提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六项义务”: 一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二是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四是依法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五是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六是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问:据了解,有的APP随意调用手机权限、侵犯用户隐私、发布虚假广告,甚至存在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行为。用户对此深恶痛绝,请问《规定》提出了哪些针对性措施? 答:《规定》针对用户个人信息及合法权益保护明确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问:现在,用户大多是通过应用商店下载应用程序,对这种“APP超市”,《规定》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四项管理责任”: 一是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二是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三是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是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问:目前,移动政务蓬勃发展,请问《规定》有何倡导性意见? 答:《规定》明确提出,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问:有网民表示,在发现不良信息或举报不良应用程序时,经常遇到投诉无门或举报无果的情况,《规定》对此有何要求? 答:《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公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投诉举报不畅的,可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投诉举报(举报网址:www.12377.cn,举报电话:12377,举报邮箱:jubao@12377.cn)。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第八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三)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第十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2016-06-02   来源: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新广出办发〔201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秩序,提高移动游戏受理和审批工作效率,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移动游戏,是指以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为运行载体,通过信息网络供公众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作品。 本通知所称移动游戏出版服务,是指将移动游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等上网出版运营服务行为。 本通知所称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是指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具有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二、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移动游戏内容审核、出版申报及游戏出版物号申领工作。 三、申请出版不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题材内容,且无故事情节或者情节简单的消除类、跑酷类、飞行类、棋牌类、解谜类、体育类、音乐舞蹈类等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要求,参照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制定的《移动游戏内容规范》,审核申请出版的移动游戏内容,填写《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见附件),并在预定上网出版(公测,下同)运营至少20个工作日前,将此表及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下列工作:1.审核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准确性。2.符合要求的,一份申请材料和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一份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存档。3.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收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游戏出版服务单位。 (四)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取得批复文件后,应按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游戏上网出版运营,并在游戏上网出版运营后7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网出版运营时间、可下载的地址、运营机构数量及主要运营机构名称和是否开放充值等出版运营情况;超过预定上网出版运营时间20个工作日仍不能上网出版的,应及时向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出版非本通知第三条范围内的国产移动游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和电子游戏出版物申报材料的通知》(新广出办函[2014]111号)(以下简称《规范通知》)和《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11]10号)的要求办理,其中,《规范通知》附件1所列申报材料中第(二)至(六)项变更为提交《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 五、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移动游戏,按照《规范通知》和《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理。 六、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的升级作品及新资料片(指故事情节、任务内容、地图形态、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动功能等发生明显改变,且以附加名称,即在游戏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副标题,或者在游戏名称前增加修饰词,如《新××》,或者在游戏名称后用数字表明版本的变化,如《××2》等进行推广宣传)视为新作品,按照本通知规定,依其所属类别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七、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变更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游戏名称或主要运营机构,应提交有关变更材料,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理变更手续。 八、移动游戏上网出版运营时,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应负责游戏内容完整性,须在游戏开始前、《健康游戏忠告》后,设置专门页面,标明游戏著作权人、出版服务单位、批准文号、出版物号等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内容出版运营。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审核并记录游戏日常更新,对擅自添加不良内容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不配合的,应及时报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置。情节严重的,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应程序办理游戏出版批准撤销手续,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移动游戏联合运营单位在联合运营移动游戏时,须核验该移动游戏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相关信息是否标明,不得联合运营未经批准或者相关信息未标明的移动游戏。 十、各类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智能终端生产和经营单位预装移动游戏时,须核验该移动游戏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相关信息是否标明,不得预装未经批准或者相关信息未标明以及侵权盗版的移动游戏。 十一、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与技术设备,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属地已获批准移动游戏出版情况的监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十二、已获批准且涉及异地运营的移动游戏,由受理申请出版该游戏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第十一条负责相关监管工作,异地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进行日常监管。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 十四、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应做好相应清理工作,确需继续上网出版运营的,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届时,未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继续上网出版运营。 十五、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即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十六、请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阅读全文
浙江省最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领证单位(截至2016年04月29日) 信息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领证须知: 领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请法定代表人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行政许可受理单原件,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行政许可受理单原件、委托书(点击下载委托书)、公司社保证明(公司股东、联系人除外)(社保证明要求缴纳五险)到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领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78号909室(310060) 许可证号 单 位 名 称 浙B2-20130014 金华市广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10465 台州金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10313 台州讯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20164 金华中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372 义乌市火狐狸皮具有限公司 不予许可 浙江长生鸟药业有限公司 浙B2-20140049 浙江瓯微软件有限公司 浙B2-20120078 浙江富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B2-20090106 杭州贝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40299 杭州第五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40302 温州帮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00254 杭州赛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489 杭州亘云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090044 杭州彖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20251 宁波市智都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221 杭州爵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50128 杭州派娱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00100 浙江网盛电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00116 杭州松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1.B2-20150165 杭州广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不予许可 杭州威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40088 杭州天涯若比邻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080114 衢州市网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衢州市博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B2-20100191 嘉兴市浙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浙B2-20150352 浙江麦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495 杭州品泰古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浙B2-20130217 杭州雷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B1-2015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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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2-20160263 杭州黑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264 宁波海曙鼎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265 杭州妆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60266 浙江一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60267 永嘉中易融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268 杭州浙经传媒有限公司 浙B2-20160269 杭州艾博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B2-20160270 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浙B2-20160271 杭州魅车族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浙B2-20160272 杭州智驾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73 台州市网高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74 杭州聚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75 杭州易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76 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 浙B2-20160277 杭州新尚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78 杭州银盒宝成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79 嘉兴轩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60280 杭州一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81 杭州团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82 浙江亿教亿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83 宁波诗昊物资有限公司 浙B2-20160284 杭州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85 杭州展鸿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09  来源:工信部市场处 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6〕61号)等文件规定要求,我部依法对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正常参检的2479家企业进行了检查。对按期参检,且年检事项符合要求的1867家企业(见附件1),认定为第二批“年检合格”;对未按期参检或年检事项不符合规定的612家企业(见附件2),认定为需“年检整改”。 请“年检合格”企业按照《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企业盖章注意事项》(见附件3)要求及时办理年检盖章手续。 请需“年检整改”企业于2016年6月5日前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tsm.miit.gov.cn),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整改。   附件:1、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第二批合格企业名单 2、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整改企业名单 3、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企业盖章注意事项 阅读全文
浙江省最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领证单位(截至2016年04月08日) 信息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领证须知: 领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请法定代表人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行政许可受理单原件,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行政许可受理单原件、委托书(点击下载委托书)、公司社保证明(公司股东、联系人除外)(社保证明要求缴纳五险)到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领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78号909室(310060) 许可证号 单 位 名 称 浙B2-20130014 金华市广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10465 台州金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10313 台州讯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20164 金华中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372 义乌市火狐狸皮具有限公司 不予许可 浙江长生鸟药业有限公司 浙B2-20140049 浙江瓯微软件有限公司 浙B2-20120078 浙江富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B2-20090106 杭州贝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40299 杭州第五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40302 温州帮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00254 杭州赛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489 杭州亘云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090044 杭州彖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20251 宁波市智都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221 杭州爵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50128 杭州派娱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00100 浙江网盛电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00116 杭州松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1.B2-20150165 杭州广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不予许可 杭州威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40088 杭州天涯若比邻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080114 衢州市网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衢州市博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B2-20100191 嘉兴市浙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浙B2-20150352 浙江麦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495 杭州品泰古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浙B2-20130217 杭州雷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B1-20150535 杭州贵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00431 杭州正羽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012 杭州米联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591 桐庐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浙B2-20100458 网易宝有限公司 浙B2-20140091 杭州讯盟协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00397 杭州引领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28 杭州美日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40080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60103 杭州奇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60131 杭州海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158 浙江易建易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021 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40165 杭州京联投资有限公司 浙B2-20110029 杭州时信网络传播有限公司 浙B2-20110403 杭州集广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132 湖州添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浙B2-20080146 杭州天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20206 杭州手拉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20269 台州市奇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50576 浙江认智科技有限公司 浙B1.B2-20150390 绍兴百思寒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原:绍兴百思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20028 浙江花集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花集网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00443 杭州风地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090184 温州市捷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40092 浙江盛世前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100226 杭州云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122 浙江宙基房产信息有限公司 浙B1.B2-20130213 杭州康展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339 浙江帮你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080263 宁波科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227 杭州蓝色倾情服饰有限公司 浙B2-20150311 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浙B1.B2-20150231 光通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金华市光通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30079 宁波船货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B2-20130119 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B2-20160170 绍兴北晨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172 杭州邑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173 浙江俩公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174 杭州邦比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176 浙江顺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182 杭州狂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183 浙江点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187 浙江艺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浙B2-20160193 浙江非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194 杭州吉利易云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30225 杭州热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10190 义乌市丽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1-20110033 宁波揽众网络有限公司 浙B2-20110104 浙江好络维物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10096 杭州丹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079 杭州云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276 杭州西灵捌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090126 杭州大益商务网络有限公司 浙B1.B2-20090185 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 浙B1.B2-20120241 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30112 金华史迈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00142 平湖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浙B2-20150518 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40095 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090316 宁海县国脉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浙B2-20100310 温州市仙人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浙B2-20140008 李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B2-20150262 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070097 杭州浙大海伦外语教育网络有限公司 浙B2-20150607 杭州智凯家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330 杭州亿方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255 金华互通联合传媒有限公司 浙B2-20160006 杭州云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404 台州金苹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30160 浙江小虫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499 杭州乐铺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浙B2-20150579 杭州创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20187 衢州集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124 杭州瑞雪宝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浙B2-20110369 金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20165 杭州石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20278 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306 杭州奥点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062 浙江日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40380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B2-20130185 杭州两足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30275 浙江爱特智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40285 杭州杰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00197 浙江鑫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浙B2-20090187 浙江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B2-20150427 杭州趣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090153 杭州诚智天扬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309 温州众人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150243 浙江快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50016 杭州川页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090280 杭州美盛游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原:浙江缔顺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00238 杭州网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090254 杭州万硕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173 宁波爱品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10360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浙B2-20130104 杭州启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1.B2-20150030 温州迈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214 浙江安快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原:台州市安快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浙B2-20140339 杭州名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杭州名聪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152 浙江票量云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B2-20160195 浙江易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196 金聚鑫(杭州)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197 浙江点伉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198 杭州优瑞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199 宁波同创志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00 杭州艺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浙B2-20160201 杭州中诉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60202 浙江名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203 温州侨品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浙B2-20160204 浙江好下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05 杭州选搭网络有限公司 浙B2-20160206 杭州瓦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60207 宁波鸿兴网都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08 杭州卓盛广告有限公司 浙B2-20160209 义乌汇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210 杭州碧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11 杭州买好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212 浙江幼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13 金华斯维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14 衢州天添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60215 杭州易工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16 杭州菜鸟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17 浙江电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18 浙江成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19 杭州火图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20 永康众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21 浙江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22 嘉兴泽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223 杭州天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浙B2-20160224 金华元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225 杭州趣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6-03-22  来源:工信部市场处  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6〕61号)等文件规定要求,我部启动了2016年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试行“绿色通道”提升年检效率。对通过“绿色通道”条件审核且各方无异议的1402家企业(见附件1),认定为第一批“年检合格”。 请上述企业按照《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企业盖章注意事项》(见附件2)要求及时办理年检盖章手续。 请未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年检审核和未提出“绿色通道”快速年检申请的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按规定和要求参加正常年检,及时报送年检材料。截至2016年3月31日24时,未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年检材料的企业视为未按规定参加年检。 附件:1、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第一批合格企业名单 2、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企业盖章注意事项 阅读全文
来源:浙江省文化厅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通知》(文市发〔2013〕39号)精神,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管理能力,推动网络文化内容建设和管理,我厅定于4月上旬举办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网络文化管理政策、法规及内容审核相关业务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文化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二、培训对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工作总负责人(副总经理以上)及从事内容审核的人员。根据文化部市场司要求,每单位内容自审人员不少于3名,有缺额的须在本次培训中补足。 三、培训时间 第一期:2015年至今新设立的企业,2016年4月4日至5日,4日下午14:00前报到,5日中午结束; 第二期:2015年至今新设立的企业,2016年4月5日至6日,5日下午14:00前报到,6日中午结束; 第三期:2015年至今设立的企业,2016年4月6日至7日,6日下午14:00前报到,7日中午结束。 第四期:2015年之前设立的企业,2016年4月7日至8日,7日下午14:00前报到,8日中午结束。 四、培训地点 杭州湖光饭店,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06号,电话:0571-88075598。 请各单位于2016年3月25日前将回执(附后)报送省文化厅市场处。 联系人:窦林林,电话:0571-85211704,传真:0571-85215576。                              浙江省文化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附件:浙江省文化厅办公室关于举办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人员培训班的通知.pdf 阅读全文
浙江省最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领证单位(截至2016年01月28日) 信息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领证须知: 领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请法定代表人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行政许可受理单原件,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行政许可受理单原件、委托书(点击下载委托书)、公司社保证明(公司股东、联系人除外)(社保证明要求缴纳五险)到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领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78号909室(310060) 许可证号 单 位 名 称 浙B2-20130014 金华市广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10465 台州金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10313 台州讯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20164 金华中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372 义乌市火狐狸皮具有限公司 不予许可 浙江长生鸟药业有限公司 浙B2-20140049 浙江瓯微软件有限公司 浙B2-20120078 浙江富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B2-20090106 杭州贝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40299 杭州第五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40302 温州帮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00254 杭州赛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489 杭州亘云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090044 杭州彖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20251 宁波市智都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221 杭州爵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40315 杭州施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029 杭州时信网络传播有限公司 浙B2-20150105 杭州小蚁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50127 杭州泰美传媒有限公司 浙B2-20150128 杭州派娱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00100 浙江网盛电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00116 杭州松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1.B2-20150165 杭州广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不予许可 杭州威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30214 杭州众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40088 杭州天涯若比邻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130095 丽水市淘丽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080114 衢州市网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衢州市博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B2-20150233 杭州慧医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00191 嘉兴市浙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浙B2-20100239 嘉兴市今一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40250 杭州六合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浙B2-20100218 杭州千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50352 浙江麦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1-20150420 钱城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B2-20150447 杭州隽星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30027 杭州麦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浙B2-20110157 杭州会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00321 杭州凰岩网络有限公司 浙B2-20150495 杭州品泰古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浙B2-20130217 杭州雷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B2-20100441 浙江电商网络有限公司 浙B2-20120151 浙江凌快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1-20150535 杭州贵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546 杭州联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50555 杭州聚游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573 宁波陶乐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00439 杭州优丝珈服饰有限公司 浙B2-20100431 杭州正羽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40243 杭州快房传媒有限公司 浙B2-20150027 杭州诺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B2-20110012 杭州米联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00181 临安市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浙B2-20110400 浙江中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00173 浙江新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00471 宁波网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591 桐庐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浙B2-20150608 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 浙B2-20110035 杭州康德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浙B2-20100458 网易宝有限公司 浙B2-20140091 杭州讯盟协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30121 义乌市恒信人才开发有限公司 浙B2-20100045 杭州聚能弹簧科技有限公司(原:桐庐聚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00382 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30233 杭州云伴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080060 杭州向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40189 浙江愚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B2-20100397 杭州引领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283 杭州米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00450 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090069 杭州傲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40256 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13 杭州乾庄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016 杭州络漫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28 杭州美日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1-20160030 杭州蓝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033 杭州来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37 温州意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浙B1-20160043 浙江卓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00392 杭州对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浙B2-20100177 杭州飞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00379 金华市德海勤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10069 杭州开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10040 杭州讯典咨信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051 浙江中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10042 杭州江丰燃气有限公司 浙B2-20110023 宁波百姓金领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B2-20070208 义乌好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00297 杭州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080147 杭州天极峰数字娱乐有限公司 浙B2-20090049 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浙B2-20110072 宁波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080108 杭州和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杭州易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40353 杭州车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30165 浙江星河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40389 杭州合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120091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浙B2-20110074 杭州企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浙B2-20120325 杭州悦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090288 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021 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149 杭州沂滨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001 浙江天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30093 义乌市开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00243 杭州玄机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080224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浙B2-20110010 浙江交通旅游传媒有限公司 浙B2-20120160 杭州中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浙B2-20090264 绍兴易新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130207 杭州商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00336 杭州手趣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080251 杭州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080130 杭州华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124 杭州瑞雪宝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浙B2-20100417 乐清日报有限公司 浙B2-20080285 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浙B2-20110375 杭州房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50358 杭州云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429 浙江吉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30161 浙江吉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048 台州浩瀚网络有限公司 浙B2-20130133 浙江雀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10481 杭州七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40373 浙江多融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浙江多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浙B2-20150550 杭州立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B1.B2-20160046 杭州印象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浙B1.B2-20160047 宁波市远景印刷有限公司 浙B2-20160048 浙江泰昆慧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浙B1-20160049 杭州呯嘭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浙B1.B2-20160050 杭州洋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1.B2-20160051 浙江网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052 杭州泛爱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53 浙江趣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54 温州添禾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浙B2-20160055 杭州工联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浙B2-20160056 宁波保税区保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浙B2-20160057 浙江大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58 杭州策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59 金华红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1.B2-20160060 杭州全球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61 杭州杰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62 浙江光合盛世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B2-20160063 温州找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064 杭州优品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浙B2-20160065 浙江亿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66 杭州琪乐融融资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B2-20160067 杭州沃的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68 浙江福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60069 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浙B1-20160070 杭州多听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71 杭州购给利科技有限公司 浙B1.B2-20160072 杭州润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73 杭州盈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1.B2-20160074 杭州好园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75 杭州全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76 浙江元泰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浙B1.B2-20160077 浙江慧优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78 杭州乐木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160079 浙江盛世币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浙B2-20160080 浙江元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浙B1.B2-20160081 杭州米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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