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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互易网定于2019年10月01日起放假,10月08日正式上班(9.29-9.30正常上班)。 放假期间如遇紧急问题可直接拨打值班电话:15658167586进行咨询。 杭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坤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全体人员:祝国庆节快乐!身体健康!事事如意! 阅读全文
时间:2019-08-15  来源:信息通信管理 近期,北京宁盛空间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创意星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宽带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金珍宝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聚云互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济公缘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沛元御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众向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向我部申请终止经营相关增值电信业务。为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用户善后问题,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规定,现公示拟注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信息(详见附件),公示期为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 在公示期内,对上述企业终止经营相关增值电信业务有异议或发现其存在遗留用户善后问题的,请向我部反映相关情况,并提供详细凭证和联系方式,以便我部调查处理;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我部将依法注销其相关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联系电话:010-66020117 邮 箱:shcc@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邮编:100804) 附件:拟注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2019年第3批).docx 阅读全文
时间:2019-07-31  来源:信息通信管理局 2019年二季度,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将11453家企业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现予以公布。 本批公布的不良名单中,15家企业因不配合监督检查、违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未经同意收集用户信息等行为,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入单,11435家企业因未按规定履行年报义务入单,3家企业因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入单。详细信息可登陆全国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tsm.miit.gov.cn)查询。 2019年二季度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的企业(2019年第3批) 阅读全文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9日 各基础电信企业、增值电信企业,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19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工网安函〔2019〕615号)和《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浙通网安函〔2019〕359号),我局将于2019年7-9月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对省内基础电信企业、增值电信企业开展网络安全检查,现将检查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应按照迎检要求(见附件2)提前准备迎检材料,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因故无法接受检查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无故拒绝或拖延检查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依法进行处理。 二、检查支撑单位应规范检查方法和程序,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标准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检查单位和支撑单位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或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的安全设备、产品和服务。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可通过电话或邮箱(wac@zca.gov.cn)反映。   附件:1.被检查单位及支撑单位名单.xls      2.迎检要求.docx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19年7月9日    (联系人:李扬,0571-87013179;黄叶廷,0571-88092320) 阅读全文
QQ图片20190620203647 2019.06.20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6月20日消息,近期,按照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收回部分电信网码号资源,包括巴士在线控股有限公司使用的10020、北京二六三企业通信有限公司使用的95041、北京今然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95074等。 公告内容显示,为保护用户利益,增强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现对这部分拟收回的电信网码号资源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截止到2019年7月19日。公示期满后,将启动码号回收机制,收回相应的电信网码号资源。 阅读全文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2日 中国电信浙江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各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321号)和《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电信业务年报工作的通知》(浙通网安函〔2019〕51号),我局组织省内电信业务持证企业开展了2019年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工作。截至2019年4月15日,仍有安吉阿母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等2281家企业未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填报2018年度经营信息(附件1);截至2019年3月31日,仍有杭州毕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4861家企业未通过增值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安全防护管理系统(https://zzqy.mii-aqfh.cn/cnspmsv.web/)填报网络安全相关信息(附件2)。 请各企业尽快通过以上系统履行年报义务。对2019年4月30日仍未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我局将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依法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并予以公布。我局将对列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不予守信激励。同时,不良名单作为信息通信行业相关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考量因素。   附件:1.未报送年报信息的企业清单.xls      2.未报送网络安全信息的企业清单.xlsx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 阅读全文
广电总局官网发布游戏审批公告 游戏版号申报重新启动 来源: 广电总局 发布时间:2019-04-22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发布了《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公告。这一系列的公告意味着游戏审批已重新启动。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二条:“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许可条件 1.出版单位须为具有网络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2.所申报的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已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或者相关公证,或者游戏著作权人明确的自我声明(承诺),游戏著作权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内资企业; 3.游戏运营机构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游戏运营机构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游戏运营活动的规定。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审批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8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许可条件 1.出版单位须为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2.非出版单位发行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发行单位须具有发行许可证; 3.所申报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游戏出版物已在国家版权局履行著作权合同登记手续; 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8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许可条件 1.出版单位须为具有网络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2.所申报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已在国家版权局履行著作权合同登记手续; 3.游戏运营机构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游戏运营机构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游戏运营活动的规定。 阅读全文
2019年01月10日 来源: 中国网信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3号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主任 庄荣文 2019年1月10日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第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互易网定于2019年02月01日起放假,02月14日正式上班。放假期间如遇紧急问题可直接拨打值班电话:13456787702、13606538967进行咨询。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杭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坤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全体人员:祝大家春节快乐,万事如意! 阅读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改为工商后置审批事项,各地工商部门一律不再将其作为登记前置,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相关经营范围登记,然后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变更申请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载明“经营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相关字样或列举出本次申请及已取得的电信业务种类。尚未在营业执照中增加相关内容的申请者,请先行完成营业执照变更后再提交相关申请。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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