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搜索
搜索
发稿时间:2020-02-18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导读: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运行的网络安全支撑保障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止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要求各相关单位重点做好保障重点地区重点用户网络系统安全、加强信息安全和网络数据保护、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和工作协同等三方面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息通信行业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网安函〔202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软件评测心、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相关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网络安全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运行的网络安全支撑保障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止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重点地区重点用户网络系统安全 (一)加强重点用户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充分发挥信息通信行业网络、技术和队伍优势,组织力量为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公共应急、教育教学等疫情联防联控单位以及重点工业互联网企业等用户提供网络安全技术支撑,主动沟通对接,及时为重点用户相关网站和信息系统提供网络链路保障、防拒绝服务攻击和防域名劫持等应急处置支撑。 (二)加强重点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加强涉疫情重点保障地区网络基础设施、重要域名系统等安全防护,利用远程检测等技术手段,强化对重点区域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为疫情防控指挥调度、医疗救助、远程办公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安全可靠的基础网络服务。 (三)加强涉疫情网络安全威胁监测处置。按照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与处置工作机制,对伪装成疫情信息传播网络病毒或相关钓鱼网站、恶意邮件、恶意程序,以及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所属网络系统存在受控、漏洞等情况加大监测力度,利用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发布风险提示,协助相关单位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从源头上降低网络安全风险,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网络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加强疫情期间电话用户入网服务保障。鼓励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通过网络渠道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实名登记手续,引导广大用户利用电信企业门户网站、手机APP、掌上营业厅等线上方式办理电话入网手续及手机卡。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加大对网络渠道销售手机卡业务及办理流程的宣传,做好相关业务系统和平台的保障,切实为广大用户提供便利。 二、加强信息安全和网络数据保护 (五)加强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充分发挥电信网、互联网诈骗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平台作用,切实强化对涉疫情诈骗电话、短信的精准分析和依法快速处置;针对涉防疫医疗物资购买、航班行程退改签等诈骗新手法新套路,及时研判预警,对相关涉诈网站、域名、APP、账户依法快速处置。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线索。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短彩信、APP等平台开展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引导和风险提示。 (六)加强网上涉疫情相关信息监测处置。严格落实维护网上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依托全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网上涉疫情相关风险隐患信息动态监测、违法不实信息应急处置等支撑保障工作,及时发现、积极化解、稳妥处置因疫情引发的网上不安定不稳定因素。 (七)加强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落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在积极利用行业数据、平台等支撑联防联控工作中,切实处理好数据使用与数据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将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和工作协同 (八)加强网络安全责任落实。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指导督促地方信息通信行业做好疫情防控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各基础电信企业、域名机构、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专业机构、网络安全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网络安全技术支撑保障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九)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报送。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日向部(网络安全管理局)报送疫情防控重点用户网络安全保障情况、涉疫情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针对疫情防控开展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各单位发生或发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要第一时间报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4日 阅读全文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的保障大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综合受理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现场领取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跨地区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和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关工作,正常接待时间将另行通知。  领取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的客户,请关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公告。 领取跨地区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的客户,请关注电信网码号管理系统(http://www.miinac.gov.cn)首页工作动态。 在此期间,对于确实急需使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跨地区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和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的企业,可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一、对于急需使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操作如下:  1、  对于仅需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扫描件的企业 (1)企业按领证通知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件发送到xukezheng2@caict.ac.cn,邮件标题注明“只需电子版”。 (2)工作人员在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如材料有缺失或错误,于收到邮件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补发的材料;如材料确认完整无误,于每周五将该周材料合格的企业许可证电子版发送至企业发件人邮箱。 (3)可现场领取时,企业携带审核通过的纸质材料现场提交,领取许可证原件。  2、  对急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原件的企业 (1)企业将申请领取许可证原件的材料(包括申请理由、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和领证通知上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扫描发送到xukezheng2@caict.ac.cn,邮件标题注明“邮寄原件”。工作人员于收到邮件后3个工作日回复邮件,请关注邮箱。 (2)工作人员在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如材料有缺失或错误,回复邮件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补发的材料;如材料确认完整无误,会回复确认邮件。 (3)企业收到确认邮件后,将审核通过的相关材料(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只需复印件,必要时可采取远程视频检验方式。)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受理中心。 (4)企业邮寄材料统一要求使用EMS,邮件注明“领取牌照”,往返邮费由企业担付,为降低丢件风险,须保价,费用2元,由企业一并承担。 (5)企业邮寄的材料由收发室代收,工作人员在每周五集中处理收到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寄送许可证原件。  二、对于急需使用跨地区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的企业,可通过在线核验+快递的方式领取证书,操作如下: (1)企业按领证通知的要求,将领证材料原件的扫描件通过邮件发送到mahao@caict.ac.cn,邮件标题注明“领取码号证书”;并在邮件正文中注明邮寄接收详细地址、接收人及联系方式。 (2)工作人员将在线核验企业的领证材料,并于接收邮件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如领证材料有缺失或错误,将回复邮件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补发的材料;如材料确认完整无误,将回复确认邮件。 (3)企业收到确认邮件后,将审核通过的领证材料原件快递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业务受理中心。 (4)企业邮寄材料统一要求使用EMS,邮件注明“领取码号证书”,往返邮费由企业担付,为降低丢件风险,须保价,费用2元,由企业一并承担。 (5)企业邮寄的材料由收发室代收,工作人员在每周五集中处理收到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寄送码号证书原件。 三、对于急需使用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的企业,领取方式与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领取方式一致,请参考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领取方式操作。发送邮件时,邮件标题请注明“《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电子版或邮寄原件”。  注:邮件和邮寄地址仅接收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材料,省内增值业务许可证和码号使用证书申请请联系当地管局。 联系电话:010-8214009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3:00-17:00。   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 2020年2月6日 阅读全文
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互易网定于2020年01月22日起放假,02月02日正式上班。放假期间如遇紧急问题可直接拨打值班电话:15658167586进行咨询。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杭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坤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全体人员:祝大家春节快乐,万事如意! 阅读全文
时间:2020-1-7 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  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持证企业: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321号)要求,2020年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工作于2020年1月15日正式启动,请各企业于2020年3月31日前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登录系统(https://zwfw.miit.gov.cn/site)进入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年报。报送年报的企业应对其报送内容的完整、真实、准确、及时负责。对拒不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此外2020年5月-2020年9月,电信管理机构将按照规定要求,对各企业的年报信息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进行抽查。在抽查中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010-82140090)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  2020年1月7日 阅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9-12-13  来源:信息通信管理局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骚扰电话治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推动呼叫中心业务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前期行业内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2月23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联系电话:010-66025853/66024197(传真) 电子邮箱:shcc@miit.gov.cn   附件: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阅读全文
2019年11月29日 来源: 中国网信网 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信办通字〔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9年11月18日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音视频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则,推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发布、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网络谣言、淫秽色情,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音视频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音视频新闻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的音视频信息的管理,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发现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的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以显著方式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该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与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遵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规范,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为。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技厅〔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落实备案制度是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管理的基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备案工作,明确职能部门统筹教育移动应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备案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本地区的企业、社会机构等单位做好提供者备案,指导本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 二、分阶段完成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备案工作将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网址:http://app.eduyun.cn,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常态化开展。请各单位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对现有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本单位的备案信息动态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准确性。 三、设置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缓冲期。 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为备案缓冲期,期间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不作为备案的前置条件。请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并及时在公共服务体系上传、更新信息。2020年2月1日起,未完成上述两个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将被撤销,并予以通报。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单位应向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和使用者认真解读教育移动应用相关政策文件,介绍《办法》明确的备案流程和要求,指导工作人员开展备案工作。加强对广大师生使用教育移动应用的宣传教育,介绍相关政策,鼓励在校师生共同维护切身利益。 五、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各单位应以备案为基础建立监测预警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问题隐患和安全事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地区的监测预警通报机制,并与教育部进行数据共享。2020年2月1日起,公共服务体系将向社会公众提供备案信息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及电话:教育部科技司潘润恺010-66096457        中央电化教育馆刘学010-66490222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1日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教育移动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教育移动应用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第三条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分为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提供者备案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各省分头实施、单位属地备案”的原则开展,使用者备案根据隶属关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教育移动应用备案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为教育移动应用提供信息化支撑,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一省备案全国有效,切实减轻企业和学校的负担。备案结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负责统筹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条件。组织直属单位和部属高校开展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备案工作。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本地区的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开展提供者备案,组织所属单位并指导本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使用者备案。 第七条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提供者备案,并配合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备案审核工作。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是教育移动应用的机构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应建立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制度,选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并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三章 提供者备案 第九条提供者应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后,进行提供者备案。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均向其住所地或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供者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向教育部进行备案。小程序、企业号等平台第三方应用统一到平台方提交备案信息,并由平台方向教育部共享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提供者备案实行“一省备案,全国有效”。提供者在注册地备案后,在其他地区开展业务无需重复备案。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由总公司统筹汇总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提供者应登录公共服务体系,准确填写《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包括企业信息、业务系统信息和教育移动应用信息。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验,信息有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反馈提供者。提供者应在收到反馈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材料,逾期未反馈视同放弃备案。公共服务体系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信息共享,为备案信息审核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信息准确且符合要求的提供者,应在备案信息提交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编号,备案信息将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向社会公布。提供者应在教育移动应用中公示备案信息以便用户查询。 第十五条提供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并重新进行备案核验。 第十六条教育部将建立完善与网信、电信、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协助机制,共同指导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落实监督责任,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的管理,并推动将提供者备案作为教育移动应用上架应用商店的重要条件。 第四章 机构使用者备案 第十七条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均应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十八条使用者应登录公共服务体系,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中进行勾选,并填写《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附件2),完成使用者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教育行政部门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使用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并提请重新确认。 第二十一条使用者自主开发,服务于本单位内部管理且不对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在使用者备案时勾选“自研自用”的选项,并提交提供者备案信息。自研自用的教育移动应用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公布提供者和使用者备案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同时,在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投诉举报通道,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教育部对各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进展。同时,将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纳入网络安全责任制等相关考核评价。对备案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予以约谈、通报。 第二十四条教育移动应用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意见》要求且整改不及时的,将列入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黑名单,向教育系统通报,并撤销涉事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涉事单位六个月内不得再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    2.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 阅读全文
来源: 游戏产业网  发布时间:2019-11-07 为规范网络游戏服务,引导网络游戏企业切实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行为,国家新闻出版署近日发出《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通知》从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切实加强行业监管;探索实施适龄提示制度;积极引导家长、学校等社会各界力量履行未成年人监护守护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网络游戏消费观念和行为习惯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工作事项和具体安排。《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网络游戏企业,有关行业组织:   近年来,网络游戏行业在满足群众休闲娱乐需要、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出现一些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现象,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反映强烈。规范网络游戏服务,引导网络游戏企业切实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促进网络游戏繁荣健康有序发展的有效举措。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均须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网络游戏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用户实名注册系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实名注册的新增用户提供游戏服务。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网络游戏企业须要求已有用户全部完成实名注册,对未完成实名注册的用户停止提供游戏服务。对用户提供的实名注册信息,网络游戏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保护,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网络游戏企业可以对其游戏服务设置不超过1小时的游客体验模式。在游客体验模式下,用户无须实名注册,不能充值和付费消费。对使用同一硬件设备的用户,网络游戏企业在15天内不得重复提供游客体验模式。   二、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网络游戏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的时长,法定节假日每日累计不得超过3小时,其他时间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5小时。   三、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四、切实加强行业监管。本通知前述各项要求,均为网络游戏上网出版运营的必要条件。各地出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属地网络游戏企业及其网络游戏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落实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企业,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直至吊销相关许可。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协调有关执法机构做好监管执法工作。   五、探索实施适龄提示制度。网络游戏企业应从游戏内容和功能的心理接受程度、对抗激烈程度、可能引起认知混淆程度、可能导致危险模仿程度、付费消费程度等多维度综合衡量,探索对上网出版运营的网络游戏作出适合不同年龄段用户的提示,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页面等位置显著标明。有关行业组织要探索实施适龄提示具体标准规范,督促网络游戏企业落实适龄提示制度。网络游戏企业应注意分析未成年人沉迷的成因,并及时对造成沉迷的游戏内容、功能或者规则进行修改。   六、积极引导家长、学校等社会各界力量履行未成年人监护守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健康合理使用网络游戏的教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网络游戏消费观念和行为习惯。   七、本通知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所称网络游戏企业含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平台。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19年10月25日 阅读全文
文章来源:信息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10-2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收回部分电信网码号的通告 工信部信管函〔2019〕312号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有关规定,经公示且无异议,我部现收回部分电信网码号(详见附件)。上述码号原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退回码号相关善后工作,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网络数据处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  特此通告。  附件:收回的电信网码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10月16日 阅读全文
QQ图片20191023093533 2019.10.23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10月23日消息,据工信部发布的消息称,132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名单公布,包括西安数之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等。 据悉,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等规定,采用实地检查、在线核查等方式,开展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含电信新业务试办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实施监督检查、主导电信企业制定的互联规程执行情况检查),对2426家部颁证企业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情况等进行了双随机检查。 对其中132家经检查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违法不良记录信息库,依法予以处理,并对其在市场准入管理、事中事后监管中加强行政监管。 阅读全文
赞助商广告链接
联系方式
  • 咨询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 专业咨询顾问(林小姐)请与我联系!
  • 专业咨询顾问(林先生)请与我联系!
  •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网站备案信息快速查询
设为首页 | IDC网站导航 | 证书样本| 成功案例| 代理合作| 招聘信息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 |
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本站法律顾问: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周旭光先生   后台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