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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3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 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持证企业: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321号)要求,凡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履行年报义务。    2021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报工作于2021年1月15日正式启动,请相关企业于2021年3月31日前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登录系统(http://ythzxfw.miit.gov.cn)进入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年报。报送年报的企业应对报送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拒不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2021年5月-2021年9月,电信管理机构将按照规定要求对各企业的年报信息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进行抽查,在抽查中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咨询电话:12381-3)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  2021年1月7日   阅读全文
时间:2020-11-2 来源: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 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8:00完成升级改造正式上线试运行,企业可通过部政务一体化系统(https://ythzxfw.miit.gov.cn)首页公共服务中“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模块进入系统,为更好的做好新旧系统的平滑过渡,特提醒如下: 1、系统上线后,原来已经进入办件事项的任务仍然在旧系统进行办结,用户可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首页面中“旧系统入口”进入原系统继续完成事项。 2、若旧系统有未办结事项,不能在新系统新办事项,请尽快在旧系统中办结事项。 阅读全文
时间:2020-11-2 来源: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 为帮助企业顺利完成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续期工作,特提示如下: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此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二、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应当提交已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证明材料。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各项电信业务种类,有部分业务已开通、部分业务未开通时,已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予以延续,未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三、企业提交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时应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包括开通业务的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续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届满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延续,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阅读全文
文章来源:信息通信发展司 发布日期:2020-10-20 工信部通信函〔20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了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为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前期已获批意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按法定程序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续,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变更时,需一并提交相关外资申请材料,我部将依法依规办理。 二、对于外资股比限制等准入政策和要求,仍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要严格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按期履行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义务,按照规定报送相应的电信业务市场监测信息,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对监管发现的违法行为,我部将依法处理,依程序将违法企业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并对社会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和贯彻落实,加强属地范围内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0月15日 阅读全文
发稿时间:2020-10-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防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加快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战略目标,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坚持以查促建、以查促管、以查促防、以查促改,以防病毒、防入侵、防篡改、防窃密为重点,加强网络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通报检查结果并加大整改力度,强化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的风险防范及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做好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保障电信网和公共互联网的持续安全稳定运行。 二、检查对象 依法获得电信主管部门许可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网络运行单位”)建设与运营的网络和系统,重点是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网络单元及承载的信息系统,包括不限于:5G网络基础设施、IP承载网、管理支撑系统、公共云服务平台、域名服务系统、移动应用商店、工业互联网平台、物联网平台、车联网应用服务平台、网约车信息服务平台等。 三、检查依据和主要内容 检查网络运行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规章情况,网络安全监测和防护措施符合电信和互联网安全防护体系系列标准情况,可导致网络中断、非法受控等严重危害的网络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等。 (一)网络安全管理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网络运行单位是否对网络进行单元划分、是否对网络单元进行定级备案、定级备案信息是否准确、是否按要求开展符合性评测及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二)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重点检查网络运行单位是否采取符合安全防护标准要求的安全监测、访问控制、边界防护等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三)网络安全重大风险隐患。重点检查网络运行单位存在的可导致网络与系统阻塞、中断、瘫痪或者被非法控制等严重危害的高危漏洞、弱口令等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木马、病毒、僵尸程序等恶意程序。 四、工作安排 (一)定级备案。各网络运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正式上线运行的网络和系统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系统”(https://www.mii-aqfh.cn)定级备案信息,开展自核自查,确保定级备案信息完整、准确。 (二)自查自纠。各网络运行单位要对照法律法规和本次检查重点,组织开展对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的自查评估,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做好自查总结。2020年10月底前,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本单位自查工作总结报告报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省级公司、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根据属地通信管理局要求上报自查总结报告。 (三)检查评估。电信主管部门将结合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网络安全检查工作,选取部分重要的网络和系统,委托专业技术机构采取现场访谈、资料查阅、技术检测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电信主管部门通过整改通知书等形式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各地通信管理局通过双随机抽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委托等方式,对属地基础电信企业省级公司、集团直属专业公司、重点互联网企业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并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于2020年11月底前报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四)整改问责。各网络运行单位对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风险进行深入整改,并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基础电信企业省级公司和专业公司网络和系统检查结果将分别作为2020年省级基础电信企业和专业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考核依据。发现网络运行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问题拒不改正或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电信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深入,落实责任。各网络运行单位要充分认识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改进自查评估方法,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排查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积极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确保网络安全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二)规范检查,严明纪律。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被检查地区的疫情防控规定,规范检查方法及操作程序,避免检查工作影响网络和系统的正常运行。任何检查人员和专业技术机构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使用指定的产品和服务。对检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被检查单位可以向电信主管部门投诉。 (三)加强整改,问题导向。各网络运行单位要对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及网络安全风险进行深入整改,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并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同时,加强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增强问题主动发现能力,针对问题暴露出的管理和技术上的不足,不断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技术防护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2020年10月9日 (联系电话:010-68206192) 阅读全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互易网定于2020年10月01日起放假,10月09日正式上班。 放假期间如遇紧急问题可直接拨打值班电话:15658167586进行咨询。 杭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坤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全体人员:祝国庆中秋快乐!身体健康!事事如意!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政府网  时间:2020年9月13日 国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国务院 2020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9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对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严格评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评估不达标的企业要进行搬迁改造。 3.支持和鼓励铬渣资源综合利用,制定相关产品标准,推动钢铁企业消纳铬渣。 3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4 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后,交通运输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要求通航建筑物建设单位完成通航建筑物设计后报请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2.加强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经审批同意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5 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查 农业农村部 《农药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新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制度,建设全国统一的在线备案平台,方便有关企业快捷办理备案手续,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2.严格实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许可,把牢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准入关口。 3.对备案的新农药登记试验活动进行抽查监管,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在“农药登记”许可环节,对新农药登记试验活动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把关。 6 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部分肥料产品备案制度,建立网上备案平台,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市场流通的七类肥料产品开展抽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7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8 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对可能导致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征求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意见,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保护要求。 2.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9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10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1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适当降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条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2 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人民银行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做市业务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做市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2.建立交易报告库,强化交易信息统计。发现虚假交易、对倒冲量等行为要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3.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支持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持续优化做市业务分层分类考评,并及时向市场披露。 13 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人民银行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压实商业银行账户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商业银行在线核验企业登记注册、相关人员、纳税等信息,并按要求向人民银行及时、全面、准确推送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大对商业银行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相关企业和个人买卖企业银行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实施禁止新开户、暂停非柜面业务等惩戒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3.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运用高科技手段,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1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海关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健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实现网上备案,方便企业办事。 2.加强海关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海关通关数据和相关部门数据对备案信息进行校验核查。 3.做好与出口目的地国指定主管部门的衔接配合,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15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取消许可后,海关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压实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单位的主体责任,由单位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掌握熏蒸、消毒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上岗。 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检疫处理过程加强监督和指导,并出具相关证书。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对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16 与强制性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指定 市场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取消许可后,市场监管总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与强制性认证有关的检查活动的标准和规范,落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其对检查活动的监督作用。 2.通过投诉举报、日常监测、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7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批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改变管理方式,禁止中储粮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市场主体承储中央储备粮。粮食和储备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对于已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 2.开展“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情况年度考核”,做好年度库存检查,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精准度和有效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对中储粮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18 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应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体现林草部门关于林业质检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新增或续期的林业质检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同级林草部门意见。 2.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林业质检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同级林草部门。 3.林草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19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应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体现林草部门关于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新增或续期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同级林草部门意见。 2.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同级林草部门。 3.林草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20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要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体现林草部门关于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新增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同级林草部门意见。 2.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同级林草部门。 3.林草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21 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审核(初审)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取消初审后,林草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国家林草局严格实施“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核发”,重新公布审批服务指南,推动实现网上办理,方便企业办事。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督促草种进出口企业落实标签、档案、质量管理等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2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23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林草部门、中国海警局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24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渔业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25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初审 省级林草部门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取消初审后,林草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国家林草局严格实施“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推动实现网上办理,方便企业办事。 2.国家林草局派出机构、省级林草部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大抽查、巡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26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民航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制度。依法严格实施航空器适航管理和国籍登记、航空器驾驶员资质管理、航空电台执照管理、飞行计划管理、飞行过程监控管理等。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有关管理系统,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督促落实非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险制度。加强民航部门与空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联合实施低空飞行安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行业禁入等措施。 27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民航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依法严格实施“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运输机场的审批和审核”、“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核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 2.依法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关于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通用航空公司、机场塔台等的特别管理措施。 28 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省级邮政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邮政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邮政企业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管理制度,督促邮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业务委托范围,保障邮件安全。 2.对邮政企业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对有关企业和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4.如将来需要批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由国家邮政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办理,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2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账户、资金汇出审批及外汇登记证核发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外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优化宏观审慎管理,探索完善价格型宏观审慎管理手段,逆周期调控相关资金跨境流动。 2.强化外汇登记和监管,实现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兑行为全过程留痕,加强资金跨境流动风险监测和预警,完善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异常跨境资金大规模集中流动风险。 3.加强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市场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跨市场异常交易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采取限制账户交易、限制资金进出等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后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下放后,取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的初审。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实施许可,加强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和进出口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的监管。农业农村部要加强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加强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2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商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 下放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指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指定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指定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指定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3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省级广电部门 下放后,广电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级广电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批情况推送至广电总局,并向社会公示辖区内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开办情况。广电总局要加强对省级广电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2.完善技术监管措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播出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广电部门 下放后,广电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审批情况信息共享、节目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将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系统。 2.指导督促新闻单位建立健全总编辑负责、节目播前审查、重要节目播出管理等制度。将有关节目纳入各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平台,加强内容监管。发现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阅读全文
2020.9.16    来源:工信微报 工信部信管函〔2020〕197号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有关规定,经公示且无异议,我部现收回部分电信网码号。上述码号原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退回码号相关善后工作,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网络数据处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 特此通告。 阅读全文
发稿时间:2020-09-1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近期,北京一路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详见附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要求注销其持有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规定,提交了股东会关于终止经营的决定、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承诺书及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7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公示了上述企业拟注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未收到异议。 经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北京一路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注销其相关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附件:注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2020年第9批).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9月11日 阅读全文
来源: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 时间:2020年8月17日 尊敬的客户:您好!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部署,自2020年8月26日起,信息通信业务(以下简称“业务”)受理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进驻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并开展业务办理服务。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业务办理服务  业务受理窗口提供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跨地区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互联网根服务器(含根镜像服务器)运行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服务。目前仅办理邮寄服务,现场接待时间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12381转2。 二、邮件及邮寄工作安排 自2020年8月21日17:00起,业务受理窗口关闭邮箱:xukezheng2@caict.ac.cn、mahao@caict.ac.cn,不再通过上述邮箱接收领证相关材料。 1、原业务受理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工作安排 2020年8月24日起,原业务受理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停止接收和邮寄相关工作的服务。 2、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业务受理窗口工作安排 2020年8月26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接收和邮寄相关工作服务。 企业邮寄材料请在邮单上标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材料”、“码号材料”、“外资审批”、“域名管理”等字样。邮寄材料中另附一页注明企业联系人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请确保联系人信息准确有效,如材料有缺失或错误,将以邮件方式通知企业联系人)。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信息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 邮编:100036 对外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3:30-16:30 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2020年8月17日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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