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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网  时间:2020年9月13日 国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国务院 2020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9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对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严格评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评估不达标的企业要进行搬迁改造。 3.支持和鼓励铬渣资源综合利用,制定相关产品标准,推动钢铁企业消纳铬渣。 3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4 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后,交通运输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要求通航建筑物建设单位完成通航建筑物设计后报请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2.加强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经审批同意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5 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查 农业农村部 《农药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新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制度,建设全国统一的在线备案平台,方便有关企业快捷办理备案手续,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2.严格实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许可,把牢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准入关口。 3.对备案的新农药登记试验活动进行抽查监管,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在“农药登记”许可环节,对新农药登记试验活动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把关。 6 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部分肥料产品备案制度,建立网上备案平台,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市场流通的七类肥料产品开展抽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7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8 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对可能导致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征求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意见,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保护要求。 2.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9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10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1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适当降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条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2 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人民银行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做市业务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做市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2.建立交易报告库,强化交易信息统计。发现虚假交易、对倒冲量等行为要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3.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支持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持续优化做市业务分层分类考评,并及时向市场披露。 13 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人民银行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压实商业银行账户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商业银行在线核验企业登记注册、相关人员、纳税等信息,并按要求向人民银行及时、全面、准确推送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大对商业银行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相关企业和个人买卖企业银行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实施禁止新开户、暂停非柜面业务等惩戒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3.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运用高科技手段,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1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海关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健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实现网上备案,方便企业办事。 2.加强海关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海关通关数据和相关部门数据对备案信息进行校验核查。 3.做好与出口目的地国指定主管部门的衔接配合,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15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取消许可后,海关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压实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单位的主体责任,由单位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掌握熏蒸、消毒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上岗。 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检疫处理过程加强监督和指导,并出具相关证书。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对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16 与强制性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指定 市场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取消许可后,市场监管总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与强制性认证有关的检查活动的标准和规范,落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其对检查活动的监督作用。 2.通过投诉举报、日常监测、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7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批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改变管理方式,禁止中储粮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市场主体承储中央储备粮。粮食和储备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对于已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 2.开展“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情况年度考核”,做好年度库存检查,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精准度和有效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对中储粮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18 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应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体现林草部门关于林业质检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新增或续期的林业质检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同级林草部门意见。 2.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林业质检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同级林草部门。 3.林草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19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应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体现林草部门关于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新增或续期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同级林草部门意见。 2.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同级林草部门。 3.林草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20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要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体现林草部门关于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新增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同级林草部门意见。 2.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同级林草部门。 3.林草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21 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审核(初审)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取消初审后,林草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国家林草局严格实施“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核发”,重新公布审批服务指南,推动实现网上办理,方便企业办事。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督促草种进出口企业落实标签、档案、质量管理等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2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23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林草部门、中国海警局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24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渔业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25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初审 省级林草部门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取消初审后,林草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国家林草局严格实施“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推动实现网上办理,方便企业办事。 2.国家林草局派出机构、省级林草部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大抽查、巡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26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民航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制度。依法严格实施航空器适航管理和国籍登记、航空器驾驶员资质管理、航空电台执照管理、飞行计划管理、飞行过程监控管理等。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有关管理系统,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督促落实非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险制度。加强民航部门与空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联合实施低空飞行安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行业禁入等措施。 27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民航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依法严格实施“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运输机场的审批和审核”、“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核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 2.依法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关于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通用航空公司、机场塔台等的特别管理措施。 28 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省级邮政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邮政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邮政企业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管理制度,督促邮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业务委托范围,保障邮件安全。 2.对邮政企业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对有关企业和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4.如将来需要批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由国家邮政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办理,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2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账户、资金汇出审批及外汇登记证核发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外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优化宏观审慎管理,探索完善价格型宏观审慎管理手段,逆周期调控相关资金跨境流动。 2.强化外汇登记和监管,实现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兑行为全过程留痕,加强资金跨境流动风险监测和预警,完善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异常跨境资金大规模集中流动风险。 3.加强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市场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跨市场异常交易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采取限制账户交易、限制资金进出等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后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下放后,取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的初审。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实施许可,加强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和进出口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的监管。农业农村部要加强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加强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2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商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 下放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指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指定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指定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指定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3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省级广电部门 下放后,广电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级广电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批情况推送至广电总局,并向社会公示辖区内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开办情况。广电总局要加强对省级广电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2.完善技术监管措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播出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广电部门 下放后,广电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审批情况信息共享、节目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将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系统。 2.指导督促新闻单位建立健全总编辑负责、节目播前审查、重要节目播出管理等制度。将有关节目纳入各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平台,加强内容监管。发现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阅读全文
2020.9.16    来源:工信微报 工信部信管函〔2020〕197号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有关规定,经公示且无异议,我部现收回部分电信网码号。上述码号原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退回码号相关善后工作,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网络数据处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 特此通告。 阅读全文
发稿时间:2020-09-1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近期,北京一路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详见附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要求注销其持有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规定,提交了股东会关于终止经营的决定、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承诺书及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7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公示了上述企业拟注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未收到异议。 经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北京一路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注销其相关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附件:注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2020年第9批).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9月11日 阅读全文
来源: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 时间:2020年8月17日 尊敬的客户:您好!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部署,自2020年8月26日起,信息通信业务(以下简称“业务”)受理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进驻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并开展业务办理服务。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业务办理服务  业务受理窗口提供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跨地区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互联网根服务器(含根镜像服务器)运行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服务。目前仅办理邮寄服务,现场接待时间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12381转2。 二、邮件及邮寄工作安排 自2020年8月21日17:00起,业务受理窗口关闭邮箱:xukezheng2@caict.ac.cn、mahao@caict.ac.cn,不再通过上述邮箱接收领证相关材料。 1、原业务受理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工作安排 2020年8月24日起,原业务受理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停止接收和邮寄相关工作的服务。 2、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业务受理窗口工作安排 2020年8月26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接收和邮寄相关工作服务。 企业邮寄材料请在邮单上标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材料”、“码号材料”、“外资审批”、“域名管理”等字样。邮寄材料中另附一页注明企业联系人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请确保联系人信息准确有效,如材料有缺失或错误,将以邮件方式通知企业联系人)。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信息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 邮编:100036 对外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3:30-16:30 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2020年8月17日 阅读全文
发稿时间:2020-02-18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导读: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运行的网络安全支撑保障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止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要求各相关单位重点做好保障重点地区重点用户网络系统安全、加强信息安全和网络数据保护、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和工作协同等三方面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息通信行业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网安函〔202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软件评测心、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相关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网络安全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运行的网络安全支撑保障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止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重点地区重点用户网络系统安全 (一)加强重点用户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充分发挥信息通信行业网络、技术和队伍优势,组织力量为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公共应急、教育教学等疫情联防联控单位以及重点工业互联网企业等用户提供网络安全技术支撑,主动沟通对接,及时为重点用户相关网站和信息系统提供网络链路保障、防拒绝服务攻击和防域名劫持等应急处置支撑。 (二)加强重点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加强涉疫情重点保障地区网络基础设施、重要域名系统等安全防护,利用远程检测等技术手段,强化对重点区域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为疫情防控指挥调度、医疗救助、远程办公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安全可靠的基础网络服务。 (三)加强涉疫情网络安全威胁监测处置。按照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与处置工作机制,对伪装成疫情信息传播网络病毒或相关钓鱼网站、恶意邮件、恶意程序,以及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所属网络系统存在受控、漏洞等情况加大监测力度,利用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发布风险提示,协助相关单位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从源头上降低网络安全风险,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网络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加强疫情期间电话用户入网服务保障。鼓励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通过网络渠道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实名登记手续,引导广大用户利用电信企业门户网站、手机APP、掌上营业厅等线上方式办理电话入网手续及手机卡。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加大对网络渠道销售手机卡业务及办理流程的宣传,做好相关业务系统和平台的保障,切实为广大用户提供便利。 二、加强信息安全和网络数据保护 (五)加强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充分发挥电信网、互联网诈骗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平台作用,切实强化对涉疫情诈骗电话、短信的精准分析和依法快速处置;针对涉防疫医疗物资购买、航班行程退改签等诈骗新手法新套路,及时研判预警,对相关涉诈网站、域名、APP、账户依法快速处置。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线索。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短彩信、APP等平台开展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引导和风险提示。 (六)加强网上涉疫情相关信息监测处置。严格落实维护网上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依托全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网上涉疫情相关风险隐患信息动态监测、违法不实信息应急处置等支撑保障工作,及时发现、积极化解、稳妥处置因疫情引发的网上不安定不稳定因素。 (七)加强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落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在积极利用行业数据、平台等支撑联防联控工作中,切实处理好数据使用与数据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将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和工作协同 (八)加强网络安全责任落实。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指导督促地方信息通信行业做好疫情防控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各基础电信企业、域名机构、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专业机构、网络安全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网络安全技术支撑保障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九)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报送。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日向部(网络安全管理局)报送疫情防控重点用户网络安全保障情况、涉疫情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针对疫情防控开展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各单位发生或发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要第一时间报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4日 阅读全文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的保障大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综合受理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现场领取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跨地区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和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关工作,正常接待时间将另行通知。  领取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的客户,请关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公告。 领取跨地区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的客户,请关注电信网码号管理系统(http://www.miinac.gov.cn)首页工作动态。 在此期间,对于确实急需使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跨地区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和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的企业,可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一、对于急需使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操作如下:  1、  对于仅需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扫描件的企业 (1)企业按领证通知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件发送到xukezheng2@caict.ac.cn,邮件标题注明“只需电子版”。 (2)工作人员在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如材料有缺失或错误,于收到邮件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补发的材料;如材料确认完整无误,于每周五将该周材料合格的企业许可证电子版发送至企业发件人邮箱。 (3)可现场领取时,企业携带审核通过的纸质材料现场提交,领取许可证原件。  2、  对急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原件的企业 (1)企业将申请领取许可证原件的材料(包括申请理由、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和领证通知上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扫描发送到xukezheng2@caict.ac.cn,邮件标题注明“邮寄原件”。工作人员于收到邮件后3个工作日回复邮件,请关注邮箱。 (2)工作人员在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如材料有缺失或错误,回复邮件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补发的材料;如材料确认完整无误,会回复确认邮件。 (3)企业收到确认邮件后,将审核通过的相关材料(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只需复印件,必要时可采取远程视频检验方式。)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受理中心。 (4)企业邮寄材料统一要求使用EMS,邮件注明“领取牌照”,往返邮费由企业担付,为降低丢件风险,须保价,费用2元,由企业一并承担。 (5)企业邮寄的材料由收发室代收,工作人员在每周五集中处理收到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寄送许可证原件。  二、对于急需使用跨地区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的企业,可通过在线核验+快递的方式领取证书,操作如下: (1)企业按领证通知的要求,将领证材料原件的扫描件通过邮件发送到mahao@caict.ac.cn,邮件标题注明“领取码号证书”;并在邮件正文中注明邮寄接收详细地址、接收人及联系方式。 (2)工作人员将在线核验企业的领证材料,并于接收邮件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如领证材料有缺失或错误,将回复邮件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补发的材料;如材料确认完整无误,将回复确认邮件。 (3)企业收到确认邮件后,将审核通过的领证材料原件快递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业务受理中心。 (4)企业邮寄材料统一要求使用EMS,邮件注明“领取码号证书”,往返邮费由企业担付,为降低丢件风险,须保价,费用2元,由企业一并承担。 (5)企业邮寄的材料由收发室代收,工作人员在每周五集中处理收到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寄送码号证书原件。 三、对于急需使用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的企业,领取方式与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领取方式一致,请参考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领取方式操作。发送邮件时,邮件标题请注明“《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电子版或邮寄原件”。  注:邮件和邮寄地址仅接收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材料,省内增值业务许可证和码号使用证书申请请联系当地管局。 联系电话:010-8214009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3:00-17:00。   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 2020年2月6日 阅读全文
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互易网定于2020年01月22日起放假,02月02日正式上班。放假期间如遇紧急问题可直接拨打值班电话:15658167586进行咨询。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杭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坤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全体人员:祝大家春节快乐,万事如意! 阅读全文
时间:2020-1-7 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  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持证企业: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321号)要求,2020年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工作于2020年1月15日正式启动,请各企业于2020年3月31日前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登录系统(https://zwfw.miit.gov.cn/site)进入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年报。报送年报的企业应对其报送内容的完整、真实、准确、及时负责。对拒不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此外2020年5月-2020年9月,电信管理机构将按照规定要求,对各企业的年报信息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进行抽查。在抽查中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010-82140090)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  2020年1月7日 阅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9-12-13  来源:信息通信管理局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骚扰电话治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推动呼叫中心业务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前期行业内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2月23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联系电话:010-66025853/66024197(传真) 电子邮箱:shcc@miit.gov.cn   附件: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阅读全文
2019年11月29日 来源: 中国网信网 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信办通字〔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9年11月18日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音视频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则,推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发布、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网络谣言、淫秽色情,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音视频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音视频新闻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的音视频信息的管理,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发现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的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以显著方式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该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与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遵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规范,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为。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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