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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许可证办理问题集锦 01.什么是ICP经营许可证? 02.为什么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03.为什么选择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www.zjicpcc.com )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04.如何确定网站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 05.办理ICP经营许可证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06.各项手续齐全后,ICP证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发下来? 07.ICP证申办其他注意事项。 08.什么情况下要申请BBS? 09.申办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10.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声讯服务之间有何关系?其业务界定是什么? 11.网站涉及哪些信息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12.企业在取得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拟提供新的信息服务项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3.网站涉及哪些信息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14.为什么我们必须办理ICP 许可证? 15.我是一个个人网站,必须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吗? 16.许可证下来后,我还需要做什么? 17.一个ICP证最多可以办多少个网站? 18.在已批准的ICP上加挂网站需报送什么材料?   01.什么是ICP经营许可证? 答:ICP经营许可证是指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其中之一。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的公司必须办理ICP网络经营许可证。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制度。   02.为什么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答:ICP许可证是公司合法开办经营性网站的前提。根据国家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03.为什么选择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www.zjicpcc.com )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答: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www.zjicpcc.com)系浙江省专业ICP咨询网之一,属杭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网站,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类电信业务的咨询、代办服务。中心长期专注电信与信息服务业的技术、业务咨询服务,拥有一支专业咨询队伍,具有灵活创新的市场运作机制。    “合理价位、优质服务,先办理、后付款”是中心的服务原则;中心服务特色:诚信、专业、高效。所有服务项目先办理、后付款,办理不成功,不收款! 欢迎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571-87130088、13456787702。   04.如何确定网站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 答: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可分为经营性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两类。   经营性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经营性ICP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   05.办理ICP经营许可证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办理ICP经营许可需要报送业务申报表、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11项材料。详见:www.zjicpcc.com首页–资料下载。   06.各项手续齐全后,ICP证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发下来? 答:申请材料完善并填写正确无误的,根据许可证管理办法,一般情况自提交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起,60天内能领取证书。   选择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www.zjicpcc.com)为您提供专业代办服务,将大大缩短业务办理时间。   07.ICP证申办其他注意事项。 答:(1)ICP经营许可证必须到注册公司地所在通信管理局办理。如果公司所在地在浙江省,需要在浙江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2)如果一个网站有多个域名,申请时必须全部填写。 (3)如果一个公司有多个网站,办理一个许可证即可,但每个网站都要出具一份材料。 (4)如果公司域名、公司名称或注册公司资金变更,需作专项变更申报,如果其他日常信息(如公司电话等)变更,可在年检时变更。 (5)ICP许可证办理成功后,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手续。   08.什么情况下要申请BBS? 答:BBS即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如果您的网站提供以上电子公告服务,就必须办理BBS专项申请。   09.申办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答: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信息产业部;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10.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声讯服务之间有何关系?其业务界定是什么? 答:为适应市场发展及管理需要,信息产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八条规定的授权,适时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行《目录》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其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不再基于网络,而是基于业务特征,即根据增值电信的业务特征,将部分能够在不同网络上实现、在业务特征上没有本质区别的业务归并在一起。其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因此,原目录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即声讯服务)业务都包含在现行目录中的信息服务业务范围之内。   11.网站涉及哪些信息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答:在《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五条中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12.企业在取得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拟提供新的信息服务项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发证机关将根据企业的申请,在其经营许可证中具体载明许可该企业通过何种公众通信网络开展信息服务。企业如拟通过尚未批准的公众通信网络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应事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必要的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经批准后变更许可证相应栏目,企业方可实施。   另外,企业如拟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中要求须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信息服务项目,应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增项手续。   13.网站涉及哪些信息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答:在《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五条中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14.为什么我们必须办理ICP 许可证? 答:首先,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和非经营ICP登记是国家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其次,按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只有办理了ICP许可证后,才可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这也是所有国内商业站点在互联网上进行身份认证,获得网上用户信任的基本途径。另外,随着互联网商业应用越来越成熟和重要,出于保护您网站品牌和投资考虑,我们也建议您尽快办理相关ICP许可手续。   15.我是一个个人网站,必须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吗? 答:个人网站不能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只需要进行非经营ICP备案登记。   16.许可证下来后,我还需要做什么? 答:许可证下来后,您即可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即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项。   17.一个ICP证最多可以办多少个网站? 答:一个ICP证可以办多个网站,但是每一个网站都需要向通信管理局交一份材料。   18.在已批准的ICP上加挂网站需报送什么材料? 答:在已批准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变更网站,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应当先登陆网站www.miibeian.gov.cn添加域名信息,再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网站域名变更申报表; (3)新网站网址的域名证书; (4)已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原件; (5)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 阅读全文
什么是ICP经营许可证? 答:ICP经营许可证是指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其中之一。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的公司必须办理ICP网络经营许可证。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制度。 阅读全文
为什么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答:ICP许可证是公司合法开办经营性网站的前提。根据国家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阅读全文
为什么选择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www.zjicpcc.com )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答: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www.zjicpcc.com)系浙江省专业ICP咨询网之一,属杭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网站,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类电信业务的咨询、代办服务。中心长期专注电信与信息服务业的技术、业务咨询服务,拥有一支专业咨询队伍,具有灵活创新的市场运作机制。 “合理价位、优质服务,先办理、后付款”是中心的服务原则;中心服务特色:诚信、专业、高效。所有服务项目先办理、后付款,办理不成功,不收款! 欢迎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571-87130088。 阅读全文
如何确定网站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 答: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可分为经营性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两类。   经营性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经营性ICP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 阅读全文
办理ICP经营许可证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办理ICP经营许可需要报送业务申报表、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11项材料。详见:www.zjicpcc.com首页-资料下载。 阅读全文
各项手续齐全后,ICP证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发下来? 答:申请材料完善并填写正确无误的,根据许可证管理办法,一般情况自提交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起,60天内能领取证书。   选择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www.zjicpcc.com)为您提供专业代办服务,将大大缩短业务办理时间。 阅读全文
ICP证申办其他注意事项。 答:(1)ICP经营许可证必须到注册公司地所在通信管理局办理。如果公司所在地在浙江省,需要在浙江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2)如果一个网站有多个域名,申请时必须全部填写。 (3)如果一个公司有多个网站,办理一个许可证即可,但每个网站都要出具一份材料。 (4)如果公司域名、公司名称或注册公司资金变更,需作专项变更申报,如果其他日常信息(如公司电话等)变更,可在年检时变更。 (5)ICP许可证办理成功后,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手续。 阅读全文
什么情况下要申请BBS? 答:BBS即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如果您的网站提供以上电子公告服务,就必须办理BBS专项申请。 阅读全文
申办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答: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信息产业部;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阅读全文
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声讯服务之间有何关系?其业务界定是什么? 答:为适应市场发展及管理需要,信息产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八条规定的授权,适时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行《目录》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其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不再基于网络,而是基于业务特征,即根据增值电信的业务特征,将部分能够在不同网络上实现、在业务特征上没有本质区别的业务归并在一起。其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因此,原目录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即声讯服务)业务都包含在现行目录中的信息服务业务范围之内。 阅读全文
网站涉及哪些信息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答:在《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五条中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阅读全文
企业在取得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拟提供新的信息服务项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发证机关将根据企业的申请,在其经营许可证中具体载明许可该企业通过何种公众通信网络开展信息服务。企业如拟通过尚未批准的公众通信网络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应事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必要的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经批准后变更许可证相应栏目,企业方可实施。   另外,企业如拟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中要求须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信息服务项目,应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增项手续。 阅读全文
网站涉及哪些信息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答:在《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五条中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阅读全文
为什么我们必须办理ICP 许可证? 答:首先,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和非经营ICP登记是国家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其次,按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只有办理了ICP许可证后,才可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这也是所有国内商业站点在互联网上进行身份认证,获得网上用户信任的基本途径。另外,随着互联网商业应用越来越成熟和重要,出于保护您网站品牌和投资考虑,我们也建议您尽快办理相关ICP许可手续。 阅读全文
我是一个个人网站,必须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吗? 答:个人网站不能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只需要进行非经营ICP备案登记。 阅读全文
许可证下来后,我还需要做什么?        答:许可证下来后,您即可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即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项。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请根据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业务种类及业务覆盖范围,至公司注册地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        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同时,需办理公司税务登记证的变更(详见变更流程),可享受相关税务优惠政策。        以下为“杭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前后对照图: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前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后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涉及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阅读全文
一个ICP证最多可以办多少个网站? 答:一个ICP证可以办多个网站,但是每一个网站都需要向通信管理局交一份材料。 阅读全文
在已批准的ICP上加挂网站需报送什么材料? 答:在已批准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变更网站,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应当先登陆网站www.miibeian.gov.cn添加域名信息,再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网站域名变更申报表; (3)新网站网址的域名证书; (4)已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原件; (5)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 阅读全文
     电信业务种类  备注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无线寻呼业务  开放业务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暂停受理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暂停受理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暂停受理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暂停受理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 开放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 开放业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暂停受理 信息服务业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 开放业务 移动信息服务(SP)业务 开放业务 电话信息服务(声讯)业务 暂停受理     业务种类解释   模拟集群通信业务:     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模拟集群通信系统向集团用户提供的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模拟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在无线接口采用模拟调制方式进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统。     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无线寻呼业务:     无线寻呼业务是指利用大区制无线寻呼系统,在无线寻呼频点上,系统中心(包括寻呼中心和基站)以采用广播方式向终端单向传递信息的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可采用人工或自动接续方式。在漫游服务范围内,寻呼系统应能够为用户提供不受地域限制的寻呼漫游服务。     根据终端类型和系统发送内容的不同,无线寻呼用户在无线寻呼系统的服务范围内可以收到数字显示信息、汉字显示信息或声音信息。     无线寻呼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无线寻呼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AST)通信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卫星转发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语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传送业务。     由甚小口径天线和地球站终端设备组成的地球站称VSAT地球站。由卫星转发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组成VSAT系统。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VSAT系统,在国内提供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语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传送业务。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第一类数据传送业务以外的,在固定网中以有线方式提供的国内端到端数据传送业务。主要包括基于异步转移模式(ATM)网络的ATM数据传送业务、基于X.25分组交换网的X.25数据传送业务、基于数字数据网(DDN)的DDN数据传送业务、基于帧中继网络的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永久虚电路(PVC)数据传送业务、交换虚电路(SVC)数据传送业务、虚拟专用网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可组建上述基于不同技术的数据传送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无线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前述基础电信业务条目中未包括的、以无线方式提供的端到端数据传送业务,该业务可提供漫游服务,一般为区域性。     提供该类业务的系统包括蜂窝数据分组数据(CDPD)、PLANET、NEXNET、Mobitex等系统。双向寻呼属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的一种应用。     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无线数据传送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用户驻地网业务:     用户驻地网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利用与公众网相连的用户驻地网(CPN)相关网络设施提供的网络接入业务。     用户驻地网是指用户网络接口(UNI)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根据管理需要,在此,用户驻地网特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用户驻地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写字楼,但不包括城域范围内的接入网。     用户驻地网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用户驻地网,并可以开展驻地网内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网络托管业务:     网络托管业务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它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交易处理业务包括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即EDI,是一种把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的业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的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公用电话网把我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的业务。     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公用电话网把我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的双向通信。     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因特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双向对称、交互式的多媒体应用或双向不对称、点播式图像的各种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视频点播(VOD)、游戏等应用。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IP-VPN业务的用户不得利用IP-VPN进行公共因特网信息浏览及用于经营性活动;IP-VPN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有确实的技术与管理措施(监控手段)防止其用户违反上述规定。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存储转发类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属于存储转发类业务。 1.语音信箱     语音信箱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公用数据传送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话音留言及其辅助功能的一种业务。每个语音信箱有一个专用信箱号码,用户可以通过终端设备,例如通过电话呼叫和话机按键进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递、接收、存储、删除、转发、通知等功能。 2.X.400电子邮件业务     X.400电子邮件业务是指符合ITU X.400建议、基于分组网的电子信箱业务。它通过计算机与公用电信网结合,利用存储转发方式为用户提供多种类型的信息交换。 3.传真存储转发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是指在用户的传真机之间设立存储转发系统,用户间的传真经存储转发系统的控制,非实时地传送到对端的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系统主要由传真工作站和传真存储转发信箱组成,两者之间通过分组网或数字专线连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时投送、传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报文存档及其他辅助功能等。 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因特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因特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信息服务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     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 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ICP):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ICP以赢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以及收费短消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终端发送的、可供其浏览或下载的文字、铃声、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如利用网上经营广告、代制作网页、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经营性ICP):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主要是指政府上网工程的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公益性网站、本单位对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等。 3.短信息服务:     是指在通信网的业务承载平台的基础上,对信息内容继续加工,建立计算机数据库,通过专线或互联网联网,以短信息的形式向电信终端用户提供公众信息服务、个人信息服务、商务信息服务。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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