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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2010-01-22          来源:腾讯科技  [导读]《办法》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据悉,去年7月份,国家工商局宣布将网络购物纳入其监管范围,并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该意见稿正在全国工商系统内部征求意见。意见稿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鼓励、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制定并支持实施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办法和措施,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营造和提供公平、公正、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包括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六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   第七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八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便于理解、易于获得,不得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限制经营者责任或者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有关服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权利。   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技术手段和载体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发布违法广告或进行恶意对比,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远程登录及其他技术或者手段,以电子公告、电子邮件等载体,盗用或者传播他人的商业秘密。   禁止利用网络链接等技术手段或者载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服务的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实名注册,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交易活动的网页上。   在审查注册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注册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尤其是限制对方权利、加重义务的条款。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将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设置交易查询系统。   第十七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与备份制度、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良信息处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交易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上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交易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及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十九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上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上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网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权利行为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消除侵权后果、防止侵权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护所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的网站注册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向有关交易当事人追偿。   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及管理、使用和退还等办法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信用评估系统,对经营者和个人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四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经营者的准确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第二十五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其中,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其他记录备份应当保存180日,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六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总额、经营者和个人注册数量、网络商品交易的主要种类及其金额等。   第二十七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查验申请者经营资格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网络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其中,提出申请的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其他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18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三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网上执法办案指挥中心和联网办案系统,实现网络商品交易执法办案的上下联动和横向联动。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使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无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个人开网店3月全部实名制 大卖家需工商注册 2010-01-22          广州日报 导读: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3月15日前夕颁布。根据意见稿,个人在网上开店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出台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在网上开店应该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本报讯 (记者薛松)记者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在今年3月15日前夕颁布实施。根据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个人在网上开店必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自去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就积极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办法的制定工作。 结束网络交易的法律空白 事实上,目前,网上交易对网店如何管理,如何保障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在我国仍是一个法律空白。据CNNIC监测,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元,较2008年翻番增长。随之而来,消费者对网购的安全性、品牌、服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个人开网店应实名注册 记者了解到,各大网络平台采取的保障消费者权益措施仍带有强烈的自律色彩。国内几大电子商务巨头如淘宝等,大多实行实名注册,但中小型网络交易平台则没有作出实名注册要求,更多是依靠自律来进行诚信建设。比如淘宝网上“钻石级”卖家相当于网络中的名牌企业。 “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登记理所当然。对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进行实名制注册,将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诚信缺陷问题。”有电子商务专家认为,它可以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但他同时表示,不能管得太死,限制多了会遏制电子商务的发展。比如,淘宝网网店的盈利模式就是低价微利,一笔注册登记费对其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工商注册规定并非“一刀切” 工商注册规定并非“一刀切”,该办法规定,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服务的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实名注册,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销售活动的网页上。 这意味着,网店是否办工商执照也将区别对待,一些交易量不高的个人卖家,比如临时进行二手或闲置物品交易的,可以考虑交给交易平台企业去管理,但必须核查其真实身份信息。而对另一些大卖家,要办执照和收税,按我国现有税务法,经营型企业在网上交易应缴17%的增值税;如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缴纳4%的增值税。 各地目前网店政策: 深圳:个人开网店不强制登记 拟对域名实行备案 “放宽准入条件,鼓励更多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深圳市场监管局电子商务监管处副处长冯念文介绍,将降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开办难度和经营成本,可以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申请除法律规定外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浙江:个人网店不强制办执照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关于大力推进网上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网上开店不强制办理执照,扶持网上市场做强做大,鼓励个人通过网上创业解决就业难题。 上海:明确个人网店不强制办照 上海方面明确,B2B、B2C形式的网站经营者为网上重点监管对象,而对C2C形式的一般销售者,目前采取自愿办照的原则。 辽宁:首次明确网店要登记注册 2008年底,辽宁省工商局出台的58条《关于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就首次明确了网络化经营的商业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电子商务”,包括网店。       阅读全文
美域名信息网站撰文称百度诉讼炒作成份更大 2010-01-21          来源:中国站长站 中国站长站Chinaz.com 1月21日编译:在传出百度将诉讼美国域名注册商Register的消息之后,美国域名业与博客评论界也掀起了一场讨论。纽约时间1月19日,在美国域名信息网站Domainnamewire上,出现了一篇关于百度此次诉讼的讨论,文章认为百度诉讼Register作秀成份更大。 中国站长站编译如下: 百度公司发布公告说由于本月早些时候遭到了来自伊朗网络军队的攻击,为此他们已经起诉域名注册商Register.com,百度声称由于Register.com的疏忽才使黑客有机会篡改域名的DNS记录。 我试图查找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诉讼记录,但是一无所获。如果你弄清了这次诉讼背后的细节就会觉得这非常有趣,照常理来说它会非常具体的揭示黑客是如何干掉这个网站的,包含对baidu.com域名DNS记录的任何修改。 事实上现在的网站也需要域名注册商提供更安全的服务,包括在对域名联系信息和域名服务器(NS)的修改前验证(操作人员的身份)。我不是很肯定这样的服务将有利可图,虽然我知道至少有一家在之前已经这么干了。企业会不会愿意花大价钱来确保他们的域名不被黑掉?他们或许会,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一定会。 原文参考: Baidu, Inc. announced that it has sued domain name registrar Register.com over a hacking incident by Iranian Cyber Army earlier this month. Baidu claims that Register.com was negligent, allowing the hackers to change the DNS for the domain name. I have searched U.S. Federal Court records to find the lawsuit, but have not located it. It will be interesting to see the details behind the lawsuit, as presumably it will detail what exactly the hackers did to take down the site, including any edits to the nameservers for Baidu.com. Once again, it’s time for a registrar to offer bullet-proof registrations, including a service that requires in-person verification to make any changes to a domain’s contact information or nameservers. I’m not sure if such a service will profitable, as I know at least one domain entrepreneur tried this in the past. Will companies pay substantially more to ensure their domain names aren’t hacked? They should, but that doesn’t mean they will. 而在文章下面的评论中,有网友甚至揶揄地称:我的魔法水晶球告诉我,百度是不会为了这次事件去任何地方诉讼的,他们仅仅是想利用此进行宣传炒作。 据报道在百度传出诉讼Register的消息后,百度的股价上涨了20%。(编译:Dull 阻击者 来源:中国站长站) 阅读全文
互联网产业要学会尊重个人 注册.CN不应受限                                                 2010-01-22 07:35:44 来源:东方早报 在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里,CN域名经历了过山车般的旅程。先是在九部委联手的手机扫黄风暴中,它被指为手机黄毒帮凶,国内域名唯一的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也被认定为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审查,客观上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了便利条件。CNNIC不得不宣布,自2009年12月14日起,用户申请CN域名注册时,应当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加盖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册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这个措施被普遍解读为停止个人申请注册CN域名,这种解读并不准确。虽然实践中个人一直在“注册”CN域名,但这种“注册”从来就没有得到制度上的认可。现在CNNIC整治域名管理,不过是重申并严格执行了现行制度中的相关要求而已。 那么CNNIC是不是就无可厚非呢?当然不是这样。CNNIC去年末的域名整治被讥为互联网上的一种“暴力拆迁”,这是有道理的。“暴力”的表现之一是,当年为了在国内推广CN域名,CNNIC鼓励域名注册商大打价格战。如此推销的成绩是惊人的:CN域名注册量从千位数快速攀升至1300万。但在CN域名个人用户已然形成一个庞大群体之后,CNNIC又出来宣布,事实上个人域名注册一直未获制度准许,要从严处理。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反正CNNIC在长期违规操作,这客观上扼杀了网络创业的生机。 而且,媒体报道说,CNNIC正在研究起草个人注册域名开放方案。尽管CNNIC政策的摇摆与混乱让网民仍抱观望,“说收缴就收缴,说开放就开放”的大起大落也会对CN域名的声誉造成极大影响,但毕竟开始回到正确的轨道上。 CN是代表中国的全球顶级域名,是互联网上的中国标识。这个标识理应为每个中国人所有。域名注册不宜于继续用作管制,而应该被当成单纯的民事权益安排。域名注册人的资格是不应该受限的,即便因此出现了一些问题,那也不可因噎废食。况且,现有法规对注册主体的限制过严,既不利于CN域名体系的拓展,也不符合国际互联网的基本特征——开放和平等。 阅读全文
个人开网店也要工商注册 结束网络交易法律空白                                                       2010-01-22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在网上开店应该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记者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在今年3月15日前夕颁布实施。根据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个人在网上开店必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自去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就积极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办法的制定工作。 结束网络交易的法律空白 事实上,目前,网上交易对网店如何管理,如何保障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在我国仍是一个法律空白。据CNNIC监测,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元,较2008年翻番增长。随之而来,消费者对网购的安全性、品牌、服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个人开网店应实名注册 记者了解到,各大网络平台采取的保障消费者权益措施仍带有强烈的自律色彩。国内几大电子商务巨头如淘宝等,大多实行实名注册,但中小型网络交易平台则没有作出实名注册要求,更多是依靠自律来进行诚信建设。比如淘宝网上“钻石级”卖家相当于网络中的名牌企业。 “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登记理所当然。对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进行实名制注册,将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诚信缺陷问题。”有电子商务专家认为,它可以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但他同时表示,不能管得太死,限制多了会遏制电子商务的发展。比如,淘宝网网店的盈利模式就是低价微利,一笔注册登记费对其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工商注册规定 并非“一刀切” 工商注册规定并非“一刀切”,该办法规定,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服务的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实名注册,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销售活动的网页上。 这意味着,网店是否办工商执照也将区别对待,一些交易量不高的个人卖家,比如临时进行二手或闲置物品交易的,可以考虑交给交易平台企业去管理,但必须核查其真实身份信息。而对另一些大卖家,要办执照和收税,按我国现有税务法,经营型企业在网上交易应缴17%的增值税;如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缴纳4%的增值税。   阅读全文
“.cn”拟重启个人域名注册 申请必须用实名 2010-01-2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已对个人用户关闭的“.cn”域名注册依稀打开了一条缝隙。几日前,“.cn”域名的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发言人表示,CNNIC方面已经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正在研究起草有关个人注册“.cn”域名的方案,有望在一段时间后允许个人注册和持有“.cn”域名。而重启对个人域名注册的关键是率先实现注册信息的实名制。 去年12月11日,CNNIC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域名注册信息审核工作的公告》,要求用户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线提交域名注册申请材料,没有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人用户,将无法申请注册域名。这份公告也被外界解读为CNNIC无限期暂停个人申请注册“.cn”域名。 不过,对个人关闭“.cn”域名之后,一些个人用户开始选择到国外注册机构注册“.com”域名。统计显示,仅在个人注册禁令实施第一周,中国境内在国际域名注册机构注册的人数就上涨了10倍。另外,也有人被迫冒用公司名义填写虚假信息绕开监管。由此,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这种“一刀切”的整治方案,反而会催生灰色代理注册产业链。 对于这种情况,CNNIC对外发言人齐麟对记者表示:“应尽快允许个人用户申请注册‘.cn’域名,把用户和网站留在国内,而不是赶到国外去。如果不加区分地强制删除或暂停解析个人注册的域名,不但不利于广大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互联网治理工作和实名制工作的开展。” 为此,CNNIC方面表示已经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研究起草了有关个人注册域名的开放方案。目前,CNNIC正在与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希望尽快修订相关条款的规定。不过CNNIC方面强调,域名信息的真实性是保障未来向个人开放的基础。齐麟表示:“对于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正当使用‘.cn’域名的用户,其合法权益将得到保护,包括个人注册的域名。” 这意味着要注册“.cn”域名必须实名。 目前,CNNIC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梳理核查已注册域名的个人持有者信息的准确和完整。上周末,CNNIC方面已经悄然开始要求个人域名持有者在核对工作中应提交信息证明材料。CNNIC方面对于到底何时才能开放对个人用户的“.cn”域名注册没有明确回答,仅表示“这需要视目前的‘.cn’域名注册信息的核查工作进度而定”。 根据CNNIC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国内域名总数为1681万个,其中80%为“.cn”域名。此外,自今年1月1日起,“.cn”域名开始执行新的注册价格。上调后,中国万网“.cn”域名注册价格最低仅69元/年,中企动力价格最高为120元/年。 阅读全文
福布斯:谷歌需要中国 需要十亿潜在网络用户 2010-01-22          来源:腾讯科技 [导读]福布斯认为谷歌确实需要中国。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将在互联网领域占据极为重要的位置,而谷歌无法忽视中国的十亿潜在用户。 腾讯科技讯(编译/小贝)北京时间1月22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福布斯网站今天发布文章,称如果谷歌撤出中国,那么将遭到重大损失。而且事实上,谷歌需要中国市场。 以下为福布斯全文: 本周早些时候,谷歌表示推迟在中国发布两款Android手机。上周谷歌称,因12月份在中国遭到大规模网络攻击,谷歌有意终止在中国的业务。 谷歌是否真的准备好要撤出中国?如果真的撤出,谷歌将遭到重大损失。我们知道,谷歌正在进行谈判,这表明谷歌非常重要中国的业务。 要理解中国对谷歌的重要性,最好的方法就是回顾美国的互联网发展历史。二十世纪90年代互联网进入美国主流生活以来,互联网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而新兴市场对互联网新技术的接受速度甚至更快。 例如,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CINIC)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的互联网用户数量已经达到3.84亿,同比增长28%。这使得中国成为全球网民最多的国家。谷歌必须考虑的一点是,中国的互联网用户仍然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势头,因为中国全国总人数达13亿。 谷歌确实需要中国。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将在互联网领域占据极为重要的位置,而谷歌无法忽视中国的十亿潜在用户。目前,谷歌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为33%左右,落后于中国本土的搜索引擎百度。 考虑到中国的用户基数,百度完全有可能发展到谷歌这样的规模,甚至比谷歌规模更大。拥有中国的用户有助于谷歌维持其在全球搜索引擎市场的领先地位,并保证谷歌继续投资创新,进而帮助美国维持在科技和企业领域的领先地位。 更重要的是,随着互联网发展的国际化,谷歌就互联网管理问题与中国政府产生的分歧也属于误入歧途。过去,互联网活动的中心在美国,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口众多的新兴市场的发展,互联网逐渐向能够带来最多营收的市场转移。 通过由几个国家政府组成的国际组织管理互联网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目前企业的重点应当是追求利润,而非参与政治活动。 阅读全文
Google中国何不与腾讯合一                                                 2010-01-20 来源:FT中文网 不去理会政治和国际博弈层面的各种阳谋论,单纯从一个互联网用户的角度讲,当然不愿Google撤离。 我用Google搜索新闻和图片,用Gmail和Gtalk跟朋友联系,在GoogleReader里看订阅的博客,在iGoogle看天气查日历,出门时在GPhone上用GoogleMaps里查路线,在GoogleLabs里体验各种新奇玩意儿。Google至少占据我70%的上网时间,几家门户和SNS分食了剩下的30%。至于Google在搜索业务上的那家直接对手,只会当有竞价排名欺诈或者被黑客攻陷的大新闻时,才会想起它。 如果Google撤离,中国网民体验到的Google产品质量就会下滑。既然在本土没有研发和运营、.cn域名不再做监控而被隔离、中国用户数和本土收入下滑,Google用于服务中国用户的资源定会随之削减。接下来,中国用户的体验难免恶化,最终忠诚度丧失,转而投奔其它公司和产品。而当没有了Google的直接威慑,那些原本在产品质量和商业道德上不够严谨的对手会更加缺乏责任心和鞭策感,不知道会有多少跟竞价排名类似的欺诈黑幕会更加张扬。 从一个平凡用户的私心出发,期望看到势均力敌的竞争,期望看到市场力量不断提升网民福祉。Google的自我标榜“不作恶”是一个相当高的标准。如果直接造成竞争真空而让用户受损,算不算一种“作恶”?孙悟空的伟大不在于为保护唐僧打妖怪,在于能同时忍受唐僧为保护妖怪而念的紧箍咒。 考虑到Google所提出的道貌岸然的撤离理由,一个称得上两全的备选方案是:Google中国业务与一家本土公司合并;由这家本土公司主导,承担一切在本土进行的政策配合、关系协调、日常运营,而Google通过单纯的产品和技术支持来换取品牌的继续存在和财务收益,而不用担负其所影射的道义责任。 潜在的本土合作者需要具备三个特征:和Google有合作的历史;在本土市场至少有与百度一争高下的势力;在业务布局和互联网整体竞争态势上与Google互补。这样看来,最靠谱的是腾讯,可以有80分;其次是阿里和网易,勉强60分。 这算不算痴人说梦?应该不算。 《环球企业家》杂志曾报道(该作者张亮不久前投奔李开复的创新工场做分析师),2008年初Google中国总裁李开复就收到腾讯一核心人物的电话,提出:QQ有没有可能接手Google在中国的全部业务?这并非一厢情愿。早于2006年年中Google在中国最受质疑的时期,Google总部曾有高层主动提出,是否应该将中国业务与腾讯组建合资公司? 两次机缘在后来都无疾而终。2006年那一次,据称是因为Google中国高层团队的坚决反对,认为在那样一个非常时期,如此大的动作会破坏公司内外的信心,方案最终被搁置。2008年那一次,Google在中国处于迅猛布局、大幅拉近与百度差距的时候,当然不会有被人收编的内心渴求。 而现在,应该是个旧事重提的好时机。且不论Google受到的压力和进退之两难,重要的是从市场态势看,有利于这两家公司,有利于竞争和用户。 第一,不仅Google需要腾讯接手,而且腾讯也需要Google。在搜索业务上,腾讯的搜搜一直没有在市场上有过硬表现。而搜索和电子商务这两块业务,在马化腾眼里绝对是“必须一战”。 第二,腾讯接手Google中国业务,将对百度形成最有压力的威慑和牵制。如果腾讯能把搜索用于激活旗下庞大的信息海洋,比如Qzone里的行为数据和QQ里的堪称海量的聊天信息,应该可以产生巨大的潜在广告机会和收入增长。而如果腾讯还能用合适的方式解决用户信息的隐私问题,把这些信息加入到搜索结果,那百度将受到史上最残酷的打击。 第三,Google的主业搜索和腾讯的主业IM/游戏并不冲突,这是基础。更上一层,Google今天所受到的一大威胁是,Facebook自成一统的行为信息并不在Google搜索的射程内,Facebook势力范围越大,Google活动空间就越小。与腾讯结盟将有助于Google对社交网络行为信息的突破,更甚至把其用以与Facebook对抗的社交网络开放标准OpenSocial和QQ进行一定的整合,这具有巨大的想象空间。最低限度,也能轻松把Facebook的势力范围永久性的挡在中国之外。 总结一下就是,Google和腾讯能相互补齐彼此最脆弱的那根软肋,两家联手,甚至可能控制全球互联网。各自的主宰势力范围,地理和辖区上以中国国界为线,业务上以社交网络(相当于盾,牢不可破)和搜索(相当于矛,无坚不摧)为线,划洋而治。以今天Google在全球、腾讯在中国的行业地位,两家都不应该觉得冤枉。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这个假设留下的最大问题是:腾讯在中国就会变得过于强大,那时候,恐怕能阻挡腾讯一统天下的也就只剩下阿里集团。既然是从有利于竞争有利于用户的角度出发,期望Google把中国业务委托给本土公司,那么也应该同样期望,最终接纳Google的不是腾讯,而是等而次之的网易,阿里,或者盛大。 阿里接手Google中国的逻辑跟上面提到的腾讯基本一致。值得一提的是,淘宝自从切断了从百度来的流量后,面临极大的为淘宝卖家寻找流量入口的压力,这直接导致淘宝大量小卖家不能存活。Google旗下的搜索流量、以及Google注资的265.com和Discuz,都可以为淘宝大大方方解决这个问题。而最新消息称,阿里已经就接手265开始与Google接触。 当然,阿里若与Google结盟也同样存在“过于强大、难以制衡”的问题。所以我倒是更乐于见到相对弱势的网易能当仁不让。丁磊技术出身、也有跟政府部门顶牛的历史、早年网易曾使用Google的搜索技术、而且目前一直期望在搜索引擎上有突破,两家人沟通应该问题不大。如果网易如愿,那么中国互联网版图会立刻由之前的“BAT”(B百度,A阿里巴巴,T腾讯)三国演义转变为“BANT”(N网易)四强鼎力。竞争越充分,网民受益就越多。 不过底线是,无论谁接手,都请尽早。除了考虑BAT这些纯粹商业玩家的竞争和制衡外,中国互联网又进来另一股强大力量,“国家队”。很大程度上,BAT和Google们要作为一个整体来与国家队抗衡。从Google的“撤退”表演和最近的互联网乱局里我们已充分领教到:国家队很厉害。而经验显示,国家队对用户体验仅仅有相对最弱的尊重。 作者:程苓峰 阅读全文
版署重申网游前置审批 提出一证三号监管方针                      2010-01-21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从2010年6月起,凡是没有经过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并获得具有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1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孙寿山在大连召开的中国游戏产业年会上表示。 刚刚过去的2009年是中国网游产业走过的第十个年头。十年来,我国网游产业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当天年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到256.2亿元,比2008年增长39.4%,并带动电信、IT、传统出版等相关产业产值近550亿元。 不过,孙寿山强调说,在十年的快速发展过程中,还暴露了很多问题和不足,比如,“从游戏企业出版运营层面看,一些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擅自上网运营,非法出版的问题依然突出”。 孙寿山指出,一些外资采取渗透手段介入网络运营问题也日益凸显,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我国从事网络运营服务,这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破坏了我国网络游戏出版市场的秩序。 由此,新闻出版总署再次强调加强网络游戏的前置审批管理。孙寿山提出了“一证三号”的监管方针。“一证”是指在今年6月之前必须获得具有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三号”是版权认证号、审查批准文号和网络游戏出版物号。 另外,已经通过审批的网络游戏如果发布新版本、新资料片或者变更运营单位,必须重新履行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手续,否则将按非法出版予以取缔。 记者注意到,历届网游年会的“常客”网易公司,没有派代表在今年的年会上发表主题演讲。 (刘方远 21世纪经济报道) 阅读全文
中国电信首推新3G套餐 3G资费大战即将重演                                                 2010-01-21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新一轮3G资费大战即将上演。上周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宣布推出新型3G手机上网套餐,与以往单推3G手机上网套餐不同的是,北京电信此次首次采用数据流量+增值业务组合+全国接听免费,将全国语音通话与3G上网资费捆绑。此举是北京电信3G上网资费的一次重大变革。北京电信即将推出59元、99元、139元三档3G套餐,将以数据业务为主并配合语音优惠资费。此外,上述三档套餐还赠送15元数据业务信息费,以及天翼LIVE、189邮箱等增值业务。 其中,月基本费59元档套餐包含500MB手机上网流量,全国接听免费,长市漫合一,国内通话费为0.2元/分钟;月基本费99元档套餐包含1G手机上网流量,全国接听免费,长市漫合一,国内通话费为0.15元/分钟;月基本费139元档套餐包含2G手机上网流量,全国接听免费,长市漫合一,国内通话费为0.1元/分钟。 2009年7月,北京电信曾推出每月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共五档3G手机上网“月租套餐”,以及每日0.5元的3G手机上网“日租套餐”。此外,北京电信还曾推出月租19元、39元和59元三个档位的3G校园套餐,并借此推行长话、市话合一的一费制计费模式。 根据此次北京电信公布的新型3G手机上网套餐,其3G手机上网资费捆绑较为低廉的全国通话资费,比较符合中高端用户习惯,因为中高用户不仅经常用3G手机上网,而且同时是经常出差的漫游用户,同时满足3G上网和无漫游费的语音通话,对中高端用户有吸引力。 “此次乐享3G套餐并非要取代原来的3G手机上网套餐,而是两者并行,针对不同用户。”北京电信市场部相关人士如此强调。 (毛涛涛 北京商报)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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