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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完成备案 工信部印发备案管理方案 来源:中国IDC圈 时间:2009-5-15 9:50:33     中国IDC圈5月14日报道:记者从工信部网站了解到,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方案已经正式推出,方案中明确要求各接入服务商在5月底前完成不准确IP地址备案信息的修正工作、6月底前完成所有未备案网站的代备案工作、9月底前完成对本企业接入网站的备案信息自查、更新工作和接入服务商技术支撑手段建设。   这次备案管理方案的推出,其中明确的时间表显示出国家对于互联网备案管理坚决贯彻的决心,特别是单列出重点接入服务商名单,更是对于IDC行业加强管控的具体表现。 附:重点接入服务商名单 名称 监督单位 中国电信 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移动 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联通 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杭州世导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通信管理局  厦门精通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江阴欧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通信管理局  北京中企网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南京创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通信管理局  厦门市数字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北京息壤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四川火山互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北京光环新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北京万维通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郑州市景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通信管理局  上海华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上海师联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上海众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安徽炎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通信管理局  安徽省网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通信管理局  成都世纪东方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广州壹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上海盈科数字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天津追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通信管理局  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漳州市比比网络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深圳市南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杭州创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通信管理局  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厦门市华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成都新开元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河北朗为数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通信管理局  上海顶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上海呼啸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上海国通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上海博铭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上海网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四川华西资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安徽八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通信管理局  泉州市中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北京宽捷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国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河南亿恩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通信管理局  厦门蓝芒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广州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中山市金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阅读全文
6月底完成备案 工信部印发备案管理方案 来源:中国IDC圈 时间:2009-5-15 9:50:33   中国IDC圈5月14日报道:记者从工信部网站了解到,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方案已经正式推出,方案中明确要求各接入服务商在5月底前完成不准确IP地址备案信息的修正工作、6月底前完成所有未备案网站的代备案工作、9月底前完成对本企业接入网站的备案信息自查、更新工作和接入服务商技术支撑手段建设。   这次备案管理方案的推出,其中明确的时间表显示出国家对于互联网备案管理坚决贯彻的决心,特别是单列出重点接入服务商名单,更是对于IDC行业加强管控的具体表现。 附:重点接入服务商名单 名称 监督单位 中国电信 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移动 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联通 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杭州世导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通信管理局  厦门精通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江阴欧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通信管理局  北京中企网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南京创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通信管理局  厦门市数字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北京息壤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四川火山互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北京光环新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北京万维通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郑州市景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通信管理局  上海华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上海师联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上海众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安徽炎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通信管理局  安徽省网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通信管理局  成都世纪东方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广州壹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上海盈科数字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天津追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通信管理局  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漳州市比比网络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深圳市南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杭州创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通信管理局  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厦门市华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成都新开元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河北朗为数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通信管理局  上海顶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上海呼啸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上海国通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上海博铭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上海网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四川华西资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安徽八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通信管理局  泉州市中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北京宽捷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国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河南亿恩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通信管理局  厦门蓝芒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广州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中山市金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阅读全文
进一步提高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 部印发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方案 来源:电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净化互联网络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互联网管理各项重点工作,结合当前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实际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明确,以提高网站备案率和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为中心,在年底之前,将网站备案率提高到97%,将每月新入库的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提高到87%,将之前已入库的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提高到85%。方案要求,各接入服务商在5月底前完成不准确IP地址备案信息的修正工作、6月底前完成所有未备案网站的代备案工作、9月底前完成对本企业接入网站的备案信息自查、更新工作和接入服务商技术支撑手段建设。  方案明确,下一步我国网站备案管理工作的主要思路是:以市场管理为重点,技术支撑为依托,突出对基础电信企业和备案网站数量在5000家以上的增值电信企业等重点接入服务商(详见附件1)的监督指导,落实接入服务商和网站备案管理各相关单位的责任,确保实现相关工作目标。 通知要求,当前各接入服务商要集中清理现存的未备案网站、不准确网站备案信息和IP地址备案信息。要对本企业接入未备案网站的问题进行自查,并在6月底前完成所有未备案网站的代备案工作。因网站主办者无法联系或拒绝配合代备案工作等原因,逾期仍未完成备案补办手续的,应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各接入服务商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准确率阶段目标,按照《网站备案信息填报规范性与真实性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在9月底前完成对本企业接入网站的备案信息的自查、更新。各接入服务商等IP地址报备单位要在5月底前完成系统已提示问题的修正工作,并将IP报备和报备错误的修正工作固化为一项日常工作,对报备后系统给予的问题提示在2日内修正完毕。 通知要求,相关单位要强化技术支撑手段。各接入服务商要落实相应资金,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在9月底之前开发完成包含未备案网站自动发现功能、本企业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和IP地址备案信息数据库等模块的支撑系统。为此部将制定统一的系统建设规范,明确对接入服务商未备案网站发现、备案信息数据格式、备案数据报送和查询的接口标准和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将进一步提升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支撑作用,在9月底之前建设配套的省局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同时健全各省局的未备案网站发现手段,提高未备案网站的发现数量、缩短发现周期。 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严肃处理新接入未备案网站、申报虚假备案信息、不履行备案信息更新责任,以及无证经营接入服务等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防止不合格企业进入市场。各接入服务商要将网站备案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与内部绩效考核挂钩,奖优罚劣,强化对基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管理力度。各基础电信企业要把下级接入服务商的网站备案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与年度合同续签挂钩。部将及时了解各地在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方面好的做法及存在问题,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并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各地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附件1:重点接入服务商名单 序号 名称 监督单位 1.      中国电信 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2.      中国移动 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3.      中国联通 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4.       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5.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6.       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7.       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8.       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9.       杭州世导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通信管理局 10.   厦门精通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11.   江阴欧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通信管理局 12.   北京中企网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13.   南京创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通信管理局 14.   厦门市数字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15.   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16.   北京息壤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17.  四川火山互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18.   北京光环新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19.   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20.   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21.   北京万维通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22.   郑州市景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通信管理局 23.   上海华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24.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25.   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26.   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27.   上海师联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28.   上海众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29.   安徽炎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通信管理局 30.   安徽省网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通信管理局 31.   成都世纪东方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32.   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33.   广州壹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34.   上海盈科数字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35.   天津追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通信管理局 36.   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37.   漳州市比比网络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38.   深圳市南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39.   杭州创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通信管理局 40.   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41.   厦门市华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42.   成都新开元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43.   河北朗为数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通信管理局 44.   上海顶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45.   上海呼啸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46.   上海国通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47.   上海博铭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48.   上海网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49.   四川华西资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50.   安徽八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通信管理局 51.   泉州市中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52.   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53.   北京宽捷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54.   国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55.   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56.   河南亿恩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通信管理局 57.   厦门蓝芒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58.   广州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59.  中山市金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附件2:网站备案信息填报规范性与真实性的有关要求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一些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接入服务商应落实接入服务责任认真核实,对仍存在问题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 一、总体原则 (一)  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  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 (三)  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 (四)  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 (五)  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 :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应与其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不得以“某某有限公司”等为其网站主办者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的网站,不得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监察”等公共事务关键字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字头命名。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不真实的姓名。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www.123.com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123.com”这一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不真实的IP地址。 (十)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010-00000000”等不真实的联系方式。 阅读全文
去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破3万亿元 2009-05-03 16:42:59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5月3日电(记者康淼)中国商务部信息化司副司长聂林海日前在福州表示,金融危机正在给中国电子商务业提供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去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经突破了3万亿元,同比增幅超过4成。 聂林海在福州参加第二届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论坛暨首届海峡两岸电子商务与物流联动发展研讨会时说,就像2003年“非典”为电子商务提供了一次发展机遇一样,去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也把世界经济带入了“寒冬”,也为电子商务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 聂林海说,2008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3.1万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43%。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运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生存状况远远好于运用传统模式的企业。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金融危机中,未运用电子商务类的企业陷入困顿的比例达84.2%,而运用电子商务的企业陷入困顿的比例为16.8%。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物流业的发展,物流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电子商务。金融危机也为现代物流业提供一次机遇,目前,中国的物流业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聂林海说。 统计资料显示,去年,中国社会物流总额为89.9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9.5%,但是增速比2007年回落了6.7个百分点。 (本文来源:新华网 ) 阅读全文
评杭州互联网新规:规范网络可以 打压言论不行 2009年05月02日17:46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据媒体报道:5月1日实施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等。 这样的“互联网新规”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讨论。 首先是条例本身模糊,存在灰色地带。不得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隐私,恶意评论他人等,道理似乎都不错,但问题是,笼统模糊的规定并不能准确界定言论的性质。比如部分失实算不算谣言;是否扰乱秩序、破坏稳定这些关系重大的“罪行”,如不经过公开讨论甚或法庭质证、辩论,又该由哪个部门来认定?若仅由公安部门甚至只由某位官员来认定是否合适?特别是,什么叫“鼓动恶意评论他人”?而“暗示”、“影射”又如何认定(鲁迅的杂文笔法能否使用)?还有,官员丑闻特别是贪腐、违法丑闻算个人隐私吗?对群众与公共人物的隐私如何区别对待、保护……凡此等等,条例都没有详细的解释和规定,存在巨大的模糊空间和灰色地带。这一方面将导致网民及互联网服务商无所适从、备受条例模糊的考验,另一方面则对条例的实行、操作带来困扰,一不小心即会导致条例实施上的异化和扭曲。 其次就是条例实施面临的技术难题和网民权利的保障。按照条例的规定及其解释,网友开博客、发帖子等都须登记有效的身份证明。这实际就是备受争议的网络实名制。但在目前条件下,不管是“后台实名”还是“前台实名”,都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技术问题,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权利保障难题。譬如,网站如何核实网友的身份证明,这不仅要建立核实身份的程序和流程,而且要核实身份证明的数据库,网站运作难度和成本增加自不待言;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登记上网发帖的,网站又如何甄别、防范也是难题之一。而在海量信息当中,网站如何去辨别网友所发信息的真伪,是否涉嫌“暗示”、“影射”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更值得关注的是,在个人信息保护尚缺专门法律的监管、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现状下,个人的权利保障更是大成问题。因而,网民有理由担心其登记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给个人带来不堪承受之困扰甚至灾难。 正因该条例本身存在模糊空间和灰色地带,具体操作也存在技术难题,同时现实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又尚存缺陷,必然导致条例实施的异化和扭曲。再加上,当下法治不健全,公共表达渠道不够畅通,公民正常举报和合法表达屡遭打击报复,因而,人们难免担心该条例被权力用来打压言论,从而沦为钳制、禁锢公民合法表达的屏障,使网络监督雪上加霜、噤若寒蝉(王帅、吴保全等一系列因言获罪案正是前车之鉴),也使依赖网络匿名而建立的公共表达空间变得更加狭窄。 阅读全文
杭州发帖写博实名制引争议 2009-05-02 08:39:56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据《广州日报》报道《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审核制度,明确信息审核人员,发现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违法内容,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该条例二十三条所包括的条款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还包括“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情形。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建立并落实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 根据《条例》的解释,规定中的“电子公告服务”,就是指在互联网上以论坛、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针对上述种种条款,网友反应不一。有网友质疑,自己去百货大楼买衣服,是否需要向大楼登记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凭什么上网信息要记录?还有网友认为,关于“恶意评论他人”如何定义?又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定义影射与暗示?更有网友直指,“谁能保证我们在批评时的权利?”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 阅读全文
杭州互联网新规今起施行 发帖写博要登记身份 2009年05月01日06:05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一则题为《杭州上网新规将制定,网民想说话只争朝夕!》的帖子近日在国内多个主流网站内疯传。帖子称“杭州市制定互联网管理新条例,开创国内先例,要求论坛实行实名制,严禁恶意评论”,并称由于类似规定即将实行,“要趁着5月1日还没到把话说完,到了5月1日之后,就可能违法了。”帖内所指的新规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规定?这些规定又将给杭州市民的上网行为带来什么样的约束?各方又如何看待这个新规?记者昨日就此进行了采访。 杭州市人大发布互联网新法规 网友“西湖之西”在4月26日发帖称,5月1日起,杭州实行新的互联网管理新条例,“开创了国内先例”,不但要求“网络论坛实行实名制”,并且“严禁恶意评论”。 记者多方询问和查找获知,帖内所指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是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发布,属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要求服务提供商登记用户信息 在被广泛转载的这则网友发帖内,“西湖之西”特别提出了《条例》内部分条款。 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审核制度,明确信息审核人员,发现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违法内容,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记者的查找,该条例二十三条所包括的条款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还包括“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情形。 此外,《条例》第十九条还同时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建立并落实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 根据《条例》的解释,规定中的“电子公告服务”,就是指在互联网上以论坛、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条例》最后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对应十九条的法律责任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网友反应:褒贬不一 褒贬参半 针对上述种种条款,网友反应不一,褒贬参半。比如,针对第十八条,就有网友质疑,自己去百货大楼买衣服,是否需要向大楼登记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凭什么上网信息要记录?还有网友认为,关于“恶意评论他人”如何定义?又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定义影射与暗示?更有网友直指,“谁能保证我们在批评时的权利?” 也有网友认为不必害怕和反对《条例》。一位名为“平心而论”的说,如果有人通过网络举报腐败行为,通过实名制可以更快找到举办人,快速立案;还可发现一些具备雄才大略的有才之士。一旦有人在网上别有用心发布谣言,也可以更快抓住“坏蛋”。 记者昨日致电杭州市人大欲查询此事,但有关部门称对此《条例》并不清楚。 相关阅读:韩国的网络实名制 韩国政府2002年就开始推行网络实名制。2003年3月,该国9个政府部门网站实行了实名制,当年年底扩大到了全部22个部门。 2006年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规定在平均每天点击量超过10万的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的留言栏上登载文章、照片、视频等内容时,必须先以本人真实姓名加入会员。如果网站违反确认实名的做法,将会收到信息通信部部长的改正命令。如果不遵守命令,将处以3000万韩元(1元人民币约合143韩元)以下罚款。 据统计,韩国实名制适用对象中,平均每天点击次数在10万次以上的媒体网站和门户网站共有212个,目前正在实行留言板实名制的媒体网站和门户网站共有37个。 韩国的网络实名制是一种变通的实名制。允许网民在通过身份验证后,用代号等替代自己的真实姓名在网上发布信息,既保护了隐私权,也确保发帖人对自己的发言负责。不过,根据韩国学者的研究和政府部门观察,网络实名制抑制网络暴力的效果并不明显。 阅读全文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制作、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和运行体系。 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内容的安全。 第三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标准管理。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坚持“保护与管理并重”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局根据本条例规定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权利,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个等级。等级确定的原则、标准、各级别安全保护和管理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国家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作为安全等级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确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对新建、改建、扩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同步建设符合该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第九条 新建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已运行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经测评或者自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以下安全保护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 (二)核实、登记并及时更新用户注册信息制度; (三)信息发布审核、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四)信息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六)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系统重要数据备份、容灾恢复措施; (二)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防治措施; (三)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备份并保存六十日以上的措施; (四)记录、监测网络运行状态和各种网络安全事件的安全审计措施; (五)网络安全隔离以及防范网络入侵、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措施; (六)密钥、密码安全管理措施;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服从公安机关和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调度。 本条例所称的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有害信息大范围传播、大规模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疫情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向所在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因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发生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损坏等安全事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样本。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和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依法进行调查时,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使用单位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应当依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需求的信息安全产品。 第十六条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提供信息安全服务,并保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秘密。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发现、掌握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证据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所发现、掌握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样本。 第三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应当自网络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及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以下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如实登记申请服务的用户基本情况、网络应用种类和范围以及身份证明,每月将用户登记情况及所分配的网络地址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依法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应当承担的信息安全法律责任; (三)定期核查用户的网络应用种类和范围,发现用户的活动超出协议约定的应用种类和范围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发现传输的内容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违法内容,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网络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审核制度,明确信息审核人员,发现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违法内容,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涉及其他部门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以下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所发布信息的内容、时间及互联网网络地址或者域名,并留存六十日以上; (二)开办政务、新闻、重点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发现被篡改后能够立即恢复; (三)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提供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具有信息群发限制措施,能够防范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或者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五)提供电子公告服务或其他交互式信息服务的,其计算机信息网络应当使用固定的互联网网络地址。 前款所称的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论坛、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二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在申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事先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单位应当自提供上网服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其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网络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以下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服务器应当使用固定的互联网网络地址; (二)如实登记用户有效身份证明、上网时间等有关情况,登记记录应当保留六十日以上; (三)安装具有防病毒、防入侵、防违法信息传播、记录上网用户日志等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设施,并保证其在线正常运行; (四)发现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和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传播违法内容,保存有关日志和记录,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提供无线接入服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当记录并留存用户信息及对应的计算机信息。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使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 (二)擅自增加、修改、删除、复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数据; (三)擅自增加、修改、删除、干扰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功能;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环境、设备设施; (五)窃取、盗用、篡改、破坏他人网络资源; (六)故意制作、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或者制作、发布、复制、传播含破坏性程序或其机理、源程序的信息; (七)故意阻塞、阻碍、中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信息传输,恶意占用网络资源; (八)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大量或者多次发送电子邮件、短信息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或者网络秩序; (九)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 (十)明知本单位或本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网络地址、主机空间等资源已被他人利用,从事可能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而不予制止; (十一)擅自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收集、使用、提供、买卖他人专有信息; (十二)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以非法社团名义活动的; (十)买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的; (十一)非法买卖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物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 (十二)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欺诈等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 (十三)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开展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接受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备案,并对其安全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建立、落实各项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依法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的公共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公共信息中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信息的,应当通知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予以删除,必要时中止对发送者的网络服务; (四)负责接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事件、案件的报告、举报,勘查现场并收集相关证据,提取疑似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样本,依法查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违法犯罪案件; (五)向社会发布信息安全事件和计算机病毒疫情; (六)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相关的其他监督职责。公安机关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经测评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采取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数据备份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保护组织成员、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以及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参加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分级保护工作; (二)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规范信息定密,合理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三)参与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分级保护方案论证,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做好保密设施的同步规划设计; (四)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测评工作,监督、检查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分级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入使用前审批,并对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依法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使用密码产品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评,同时对密码产品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密码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密码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未达到密码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组织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管理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并根据信息安全发展形势和信息安全保障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信息安全保障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工作,协调处理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违法新闻信息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公安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和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业,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业整顿、停机联网的处罚。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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