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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9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十八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〇〇一年一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 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     禁止制作、发布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 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 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 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卫生部公布的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整治wap网站 八部门联合查处违法接入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时间:2009-3-25 作者:佚名     继今年1月多部门联合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后,3月起,中央外宣办、工信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等8部门联合组织重点开展整治手机低俗之风工作。 整治纲要   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有力地遏制了网上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的传播。此次整治手机低俗之风行动将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用手机上网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问题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关闭一批境内淫秽色情违法WAP网站,严厉打击一批发送淫秽色情等违法短信的SP,严肃查处为淫秽色情等违法WAP网站提供代收费的企业,整顿向未备案WAP网站提供接入的服务商,进一步完善落实电信企业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防范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的长效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 具体整治措施 涉及网站接入管理   对全国主要WAP网站以及新闻、商业、视频、游戏、动漫等各类网站中的WAP子站和相关栏目频道进行全面核查,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对传播低俗信息的WAP等违法网站要予以警告,对情节严重的要进行曝光谴责,对拒不整改的进行严厉查处。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未取得IDC、ISP许可证擅自提供接入服务的,以及向未备案网站提供接入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加强对手机和固定电话、游戏点卡、银行卡等渠道代收费的管理,完善监管体系。对本企业合作单位提供代收费的情况进行排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动发现和处置工作机制,防止合作单位向违法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从制度建设、机构设置、管理手段、人员配备、奖惩机制等方面,全面建立并切实落实企业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网络接入和信息传输的管理流程与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和低俗信息内容的拨测力度。   中国互联网协会要加强对成员单位的自律监督,督促其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做好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受理工作,对提供涉及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良好社会风尚等低俗信息的,进行提醒或曝光,在行业内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氛围。 阅读全文
互联网协会今年将出台网络低俗内容标准规范 来源:网易科技 时间:2009-3-25 作者:佚名      3月24日消息,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助理石现升今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在制定网络低俗内容的标准和互联网企业的运营规范,目前该标准和规范正在讨论提纲阶段,协会邀请了研究机构、学者以及会员单位参与制定,预计在2009年年中将出台标准规范初稿。   石现升介绍,自2009年元月七部委联合发布了整治网络低俗之风专项活动以来,对低俗内容的做了界定和列举,但列举的方式不能穷尽网络中出现的新的现象,除列举出来的互联网内容以外,还有很多没有涵盖的内容。   “毕竟标准规范属于道德范畴,与国家法律和规范还有一定区别,如何界定低俗之风,只有明确的规范后,互联网企业和网民才有明确的参考”石现升表示。   石现升还介绍,虽然该标准规范是倡导性质的,但可以指导互联网企业在办网过程中对低俗内容有初步的认识,突破以往的专项活动中的列举的方式。   对于在专项整治活动中互联网企业遇到的困难,石现升介绍,含有图片和搜索业务的互联网企业遇到了很大困难,因为网民上传的图片量非常大,有的企业甚至达到上亿张,仅仅依靠网站加大编辑的审查力度,24小时的换班工作,也很难处理完所有图片的上传和传播审核工作,如何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高过滤低俗图片的过滤效率,是企业普遍遇到的难题。   为此,互联网协会联合行业内的软件公司与互联网内容运营企业座谈,还邀请多家企业作为过滤软件的技术开发单位,利用技术手段,如安装企业版的服务器过滤软件来过滤黄色图片和低俗内容,提高审查的效率。 阅读全文
促电信市场竞争 工信部推《电信法》立法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时间:2009-3-25 作者:佚名   “为促进电信市场竞争,推进电信业发展,我部将重点推动《电信法》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上周,在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9部规章的解读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国斌表示,《电信法》将是下一步工信部立法工作的重点。   电信法提上日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的信息,工信部今年将在信息行业推动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其中,继电信运营商重组后,外界最为关注和期盼的《电信法》也被提上日程。   目前,我国关于电信法案方面只有2000年9月应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但该条例已不能满足现有的市场需求。据了解,我国电信领域还存在制度之间不协调、规章制度实施监控机制不完善,以及管理方式与服务方式落后等问题。   此前工信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所长陈金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已经讨论多年的《电信法》今年还无法推出,乐观预计最快将于明年颁布。   多部法规相继出台   此外,工信部根据目前形势,还将出台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出台《手机媒体服务管理条例》、进行《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加紧完善《信息安全管理条例(草稿)》并起草《电信设施保护条例》。 阅读全文
3 月 25, 2009 关于我们
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www.zjicpcc.com)简介: 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www.zjicpcc.com)属杭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网站,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类电信业务、网络文化业务的咨询、代办服务。公司长期专注互联网、移动网等电信业务及网络文化业务的政策、技术、业务咨询服务,拥有一支专业咨询队伍,具有灵活创新的市场运作机制。 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国家在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业务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信息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行业最新法律法规、市场发展趋势、市场调研、新业务的跟踪分析。为增值电信及网络文化运营企业提供市场策划,撰写《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方案》、《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业务发展报告》等材料。 公司秉承“诚信、专业、高效”原则,依靠先进的运营管理理念和丰富的人脉资源赢得了众多客户的肯定,运营9年来,我们已为包括浙报传媒、浙江在线、义乌中国小商品城、中国万向控股、巨化集团、5173等上市公司及杭州西博会、九洲大药房、博洋纺织等3000多家客户进行服务,目前客户遍及多个领域与各行业。   主要服务项目: ★代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 1、各省(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业务(ICP证) 2、各省(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业务(地网SP)、1062码号申请 3、各省(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业务(呼叫中心业务) 4、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业务(全网SP业务)、1066、1069码号申请 5、浙江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含ICP、SP、ISP、IDC等) 6、跨地区全网SP业务年检 ★代理其他资质许可审批1、网络文化许可资质(游戏产品、音乐娱乐产品、动漫产品等) 2、游戏产品备案 3、软件著作权 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质 5、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质 6、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7、网络视听许可资质 ★互联网基础服务 1、域名注册 2、虚拟主机(网站空间)租用 3、服务器整机租用及托管 4、企业邮局 5、网站建设与制作 ★代理公司注册 1、浙江省杭州地区100万、1000万公司注册 2、提供公司税务代理记账   服务优势: ★长期特聘信息产业资深分析专家做技术顾问和材料审核,经中心专业顾问的指导,业务申办材料一次性提交成功率高,基本不存在资料的返修现象; ★中心服务特色:诚信、专业、高效; ★业务办理成功率100%,办理不成功,不收款!   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杭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邮政编码: 310000 公司网址: www.zjicpcc.com 服务热线: 0571-87130088 在线咨询: QQ:537009272 阅读全文
e4b89ae58aa1e794b3e58a9ee4bba3e58a9ee6b581e7a88be59bbe1 业务申办代办流程图     许可证年检代办流程图  阅读全文
服务项目: 增值电信业务:ICP代办、SP代办、ISP代办、IDC代办、呼叫中心代办、电子公告专项申请、省颁许可证变更/遗失补办、省颁许可证年检、部颁许可证备案/变更、全国范围内网站备案、ICP网站加挂等; 电信网码号资源:短消息接入代码申请、96短号码申请、95短号码申请/备案、部颁短消息接入代码备案等; 其他: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   服务地区: 浙江省各地区市,包括: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台州、丽水、金华、舟山、湖州、嘉兴、衢州等。 同时接受代办全国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网码号资源申请/备案及码号开通、网站备案等。   服务标准: 我中心为客户提供业务申办所需资料项; 客户自行收集业务申办所需材料(除需拟定的材料); 我中心协助客户代为撰写业务申办相关材料及协助整理业务申办资料; 我中心协助客户将业务申办资料报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如: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审核; 证件以快递的形式邮寄至客户。     本站关键字: ICP咨询中心, ICP咨询网,ICP服务中心,浙江ICP备案, 浙江经营性ICP证,浙江ICP证申请, 代办ICP经营许可证, 申请浙江ICP证,申请ICP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办ICP证,办理ICP证,ICP证申请,申请ICP证, 浙江SP证申请,申请SP证,SP证申请, 浙江代办ICP,浙江ICP代办,代办ICP证, 代办浙江ICP,浙江代办SP,浙江SP代办,代办SP证, 代办浙江SP,sp备案代办,sp代码备案, 代办sp许可证备案   杭州ICP代办,宁波ICP代办,温州ICP代办, 嘉兴ICP代办,湖州ICP代办,舟山ICP代办,金华ICP代办,衢州ICP代办,丽水ICP代办,代办杭州ICP证,代办宁波ICP证,代办温州ICP证,代办台州ICP证,代办绍兴ICP证   办理ICP证年检, ICP证年检, BBS专项申请, ICP证变更,电子公告专项,代办ICP续证,网络文化,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备案,电信网码号资源,短消息接入代码申请,96短号码申请,95短号码申请,95短号码备案,部颁短消息接入代码备案,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阅读全文
服务项目: 增值电信业务:ICP代办、SP代办、ISP代办、IDC代办、呼叫中心代办、电子公告专项申请、省颁许可证变更/遗失补办、省颁许可证年检、部颁许可证备案/变更、全国范围内网站备案、ICP网站加挂等; 电信网码号资源:短消息接入代码申请、96短号码申请、95短号码申请/备案、部颁短消息接入代码备案等; 其他: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   服务地区: 浙江省各地区市,包括: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台州、丽水、金华、舟山、湖州、嘉兴、衢州等。 同时接受代办全国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网码号资源申请/备案及码号开通、网站备案等。   服务标准: 我中心为客户提供业务申办所需资料项; 客户自行收集业务申办所需材料(除需拟定的材料); 我中心协助客户代为撰写业务申办相关材料及协助整理业务申办资料; 我中心协助客户将业务申办资料报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如: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审核; 证件以快递的形式邮寄至客户。     本站关键字: ICP咨询中心, ICP咨询网,ICP服务中心,浙江ICP备案, 浙江经营性ICP证,浙江ICP证申请, 代办ICP经营许可证, 申请浙江ICP证,申请ICP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办ICP证,办理ICP证,ICP证申请,申请ICP证, 浙江SP证申请,申请SP证,SP证申请, 浙江代办ICP,浙江ICP代办,代办ICP证, 代办浙江ICP,浙江代办SP,浙江SP代办,代办SP证, 代办浙江SP,sp备案代办,sp代码备案, 代办sp许可证备案   杭州ICP代办,宁波ICP代办,温州ICP代办, 嘉兴ICP代办,湖州ICP代办,舟山ICP代办,金华ICP代办,衢州ICP代办,丽水ICP代办,代办杭州ICP证,代办宁波ICP证,代办温州ICP证,代办台州ICP证,代办绍兴ICP证   办理ICP证年检, ICP证年检, BBS专项申请, ICP证变更,电子公告专项,代办ICP续证,网络文化,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备案,电信网码号资源,短消息接入代码申请,96短号码申请,95短号码申请,95短号码备案,部颁短消息接入代码备案,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阅读全文
3 月 25, 2009 证书样本
icpe8af81e8af81e4b9a6e6a0b7e69cac-e6b8a9e5b79ee5b882e79b9be69797e7bd91e7bb9ce7a791e68a80e69c89e99990e585ace58fb8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样本     ICP证证书样本,由“温州市盛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使用,请勿转载!       ICP证(含BBS)证书样本,由“金华智勇网络开发有限公司”授权使用,请勿转载!         ISP证证书样本, 由“台州金苹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使用,请勿转载!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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